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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泪上访路——上访调查报告(上)       ★★★
血泪上访路——上访调查报告(上)
作者:刘德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7 22:51:32

(二)上访群体来源、结构及进京上访者概况

中国社会有着久远的上访历史,然而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上访潮应该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代。仅改革开放近30年以来,上访高潮就有两次:第1次是1979年至1982年“文革”结束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时,掀起一个对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运动,由此引发出成千上万在历次运动中遭受迫害的人们的上访高潮;第2次是2003年中国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后,广大城乡蒙冤受屈的民众奔赴各级部门追讨被侵害的权利,并且这个高潮至今依然波浪迭起,难以遏止。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5年3月人大会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透露:单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本身,2004年所办理的信访案件人次,就增加了将近四分之一,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群众信访案件,达到了422万件人次,比前一年上升6.2%;另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在《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一文中披露:“官方统计,中国去年全年信访超过1000万件”。从这些官方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每年奔走在中国信访路上的人群至少有上千万人次。考虑到中国官方一贯压缩负面数字的行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每年的上访人次应该在几千万以上。

中国这个庞大的上访群体主要来自:在开发建设名义下,土地被强行征占的失地农民;在企业转制、破产、优化名义下被扫地出门、或买断工龄且没有任何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城市改造开发名义下,房屋被强行拆毁而得不到合理补偿的失房居民;大批被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推上社会不作安置的无业复转军人;近半个世纪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被迫害而没有给予公正解决的受害者;各级法院权钱交易、以权代法、枉法裁判而造成的司法受害者……等等。这一批批深受行政侵权与司法侵权之害的民众,在地方无法找到合理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只好选择踏上充满艰险、饱含血泪的漫漫上访路。

这个庞大的上访群体结构主要是: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而近年来随着群体性被侵权事件的增加,大量群体访涌现,上访队伍也呈现了男、女和老、中、青都有的结构多样性,并且青年与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呈现日益增加的趋势。在这些上访人群中,有的上访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比如:我们2007年先后两批对4338位访民的调查发现1名调查对象上访了51年);当然他们中上访经历最短的也有1年。尤其那些前来北京的访民,通常是在当地经过艰苦抗争但问题却得不到解决,而被迫奔赴北京,寻求中央有关部门主持公道,因而上访经历一般都在1年以上。

进京上访群体的生存状况:他们主要滞留在北京火车南站,因为那里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信访部门较近,或坐车去这些地方较方便。同时南站附近民房简陋,租房住宿相对便宜。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访民只能自己搭起简易的棚子来度日,这种棚子除了遮阳避雨外,冬天没有任何保暖御寒的功效;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居所,只能白天或奔走于各信访窗口以求问题答复,或踯躅于北京的小巷拾检一点废旧物品去卖钱以得果腹之食,晚上则露宿于路边、桥洞、过道,即使寒冬腊月气温下降到零下十几度也只能找个略微避风的地方龟缩于破旧的棉被与衣服中,有的因此而被活活冻死。2003年11月22日,北京理工大学几名学生前去北京上访村,一位上访者告诉他们:“上次那场大雪,这里死了7个人,如果再下大雪,真不知该怎么办啊!”

上访群体经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截访与北京警方清查的威胁。地方各级政府有的为了自身的业绩,有的出于掩盖罪恶的需要,通常都会派员常驻北京搜捕绑架当地前来的访民,抓到后常常把他们关押、殴打、遣返,许多地方政府还在北京专门设置“黑监狱”用于迫害上访者,有的上访者就在“黑监狱”中被打伤、打残、甚至被打死。这些长年累月游荡在北京上访地区的截访人员甚至与黑恶势力勾结,把迫害上访人作为谋取钱财、邀功地方的资本,所以各地的上访人都如惊弓之鸟,惶恐度日。不仅如此,由于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每年在重大的会议或主要的节假日来临时,警方都会清查上访村,抓走大批上访人,或将他们送入拘留所,或将他们交给地方截访人。这些被抓的上访人许多在被送回后分别被处以拘留、劳教、判刑,有的还被直接送到精神病医院。

二、因上访受到侵犯的各种人权

(一)免受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自由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界定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55年联合国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1979年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同样也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的待遇。而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理应模范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也有“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规定,如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8条规定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联合国有关公约与中国《刑法》都明文禁止公职人员对公民实施暴力、酷刑,然而在现实中,中国上访公民却屡屡遭到酷刑对待。附件一是几例直接遭受酷刑的当事人的情况。 (见附件一:被暴力殴打、施酷刑的访民个案)

(二)免受有辱人格待遇(关精神病院)的自由

中国上访群体遭受的人权侵害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不仅有人体上的直接伤害,还有精神上的折磨与自由的剥夺,而这一切最集中的体现是被关精神病医院。从法律的角度看,将无病者无端关入精神病医院,应该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与摧残公民精神的犯罪。并且精神病医院通常还强迫给这些公民体内注射一些对身体有伤害的针剂,或者强迫他们服用一些危害身体的药剂。这就形成故意伤害罪。对这种罪恶,联合国人权公约和中国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中国各级政府的截访人员为了达到控制上访人的目的,现在却经常使用这种强行将上访人关进精神病医院的手段。调查显示,有超过3%的上访人曾经被关过精神病医院,其中有些人不止一次被关。这种严重侵害人权的行径,彰显了中国上访公民的人权灾难。附件二纪录的几个典型案例可供人们管窥中国上访群体被以精神病名义迫害的状况。(见附件二:被关精神病院的访民个案)

(三) 免受非法拘留(包括劳教)的自由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10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可见《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宪法》都明确禁止任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一切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羁押都是非法的。然而现实中上访群体却经常遭到无端的关押,被任意剥夺人身自由。附件三纪录了这些上访人的被非法关押的遭遇。(见附件三:被任意羁押的访民个案)

中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有明显冲突:《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并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正如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家贺卫方先生所言:“犯了罪判刑,被判1年的,有时还可以缓刑1年。但没犯罪的,却可以因为劳教制度的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1年甚至3年。这完全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嘲弄。”

劳动教养制度也与中国已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无法接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可见,不经过法院公开审判,只由劳动教养部门就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是与文明世界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的。然而,这样的劳动教养制度却被中国各级公安系统广泛地用于镇压上访公民。同时,由于中国司法不独立,许多通过法院对上访人的审判,也常常不是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条文,而是依从党政官员的意志。这样就造成了中国上访公民人权被一再侵害,人身自由权被肆意剥夺的现状。附件四列举的几个案例就说明了中国广泛存在的司法侵权状况。(见附件四: 被送劳教、判刑的访民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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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南鹏    责任编辑: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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