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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
维权网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重新解释修订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作者:维权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4 22:50:37

维权网 公布

2008年2月15日 

维权网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重新解释修订刑法第105条第二款:

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呈递: 

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吴邦国委员长

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19号人民大会堂 邮编:1008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杨景宇主任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杨景宇主任, 

我们十分关注有关国家机构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对行使基本人权、尤其是行使表达自由的公民进行迫害。在今年三月“两会”即将与会之前,我们在此特向中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建议:重新解释和修订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清晰地界定关键条文并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以便此条款不被司法当局或地方官员任意用来迫害行使言论自由的公民。特此附上我们搜集到的41个因行使言论自由而被指控触犯刑法第105条第二款、遭到刑事拘留、判刑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案例。

2006年11月,曾因为所谓触犯了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被判刑的三位中国公民杜导斌,黄琦,蔡陆军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宪法第35条对言论自由的保障重新审议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经过咨询人权律师和其他网络作家和活跃人士,湖北网络作家杜导斌起草了那份公开呼吁,黄琦和蔡陆军联署。他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解释该刑法条款以使其适用符合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他们同时提请关注29例因触犯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而遭受起诉或被判刑的个案1。2007年3月,在经过多次请求也未获得当局任何答复的情况下,维权网以公开信形式向当时正在与会的全国人大公布这三位公民2006年11月发出的呼吁书。2时至今日,你们没有对这些请求作出任何答复。

中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各种“反革命”罪被取缔,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的危害“国家安全”罪。3当时,许多评论家对这一将刑法制度从政治中脱离的改革作了正面评价。但是,后来的经验证实这种脱离并没有兑现。“国家安全”罪仍然经常被用来惩罚行使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保障的表达自由的公民。

1997年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在考察中国结束后发布的报告中表达了对当时刚通过的“国家安全”罪可能被用来惩罚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权和自由的担忧和关切。联合国报告指出:4

“根据第105条,仅仅交流思想和观点,即并未有意图去进行暴力或刑事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是颠覆。通常,颠覆需要比交流思想和观点更多的行为……”5

就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罪行,被修改的刑法没有试图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确立这一标准对刑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会使刑法更合理和公平。显然,国家安全法可能被误用,只要它是法典的一部份,它就提供了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由。”6

这些担忧体现在从2000年到2007年记录在案的41个案件中。除了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定罪的34个案件,我们还收集了5个人的案件,他们最近遭到第105条第2款起诉,但还没有审判(附录三)。还有两个人最初是以第105条第2款起诉,但后来以其他罪名定罪(附录四)。这39个人当然并不是2000年到2007年之间遭到第105条第2款定罪或起诉的全部人数,这里只是把他们作为例证来说明这个问题。7

所有这些案件中的个人都是因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被刑事拘留或起诉判刑。这些案件中许多人都是因为涉及在互联网上发布材料和意见、批评政府的政策或国家机构的问题而受到迫害。中国政府对于发布任何形式的这类材料都很敏感,但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似乎尤其重视。

我们认为,这些案件只是冰山之一角,中国政法系统用刑法第105条第2款来压制言论自由的情况实际上要普遍得多。8这种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到遭到这一条起诉的人,而且制造出威慑恐怖的气氛,普遍影响到在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刑法》第105条第2款显然成在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法律的规定很模糊,一个言论或行为不需要有任何潜在或实际的影响就会被判定构成犯罪。因此,所谓“证据”往往只不过是一个人的文字,或只要证明这个人散发了有不同意见的文章,而不需要证明这种言论或行为产生了任何潜在或实际的颠覆效果。就是说,言论本身就可以构成煽动颠覆。

第二,法律的规定没有明确界定“颠覆”和“国家政权”这些基本概念,也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颠覆”和“国家政权”。因此,不论是要求结束一党专政还是批评腐败,都被认为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第三,该刑法条文的使用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应该尽早审查这条刑法条文的使用与宪法抵触之处,一旦成立,应该补充限定该条文以至其不能被用来惩罚行使言论自由的公民。

我们建议

鉴于如上所诉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采取行动,解释或修订第105条第2款,说明或明确界定“煽动”“颠覆”和“国家政权”等用语的含义,以及在何种准确限定的情况下和平表达的言论可以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种情况必须明确排除任何行使言论自由人权的非暴力行动,包括批评政党和政府的异议言论。这种解释或修订应该规定,根据《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6条,司法部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提出起诉:“(a)言论企图煽动立刻会发生的暴力行为;(b)言论很可能煽动这种暴力行为;和(c)言论与可能或实际发生这种暴力行为之间具有直接而立刻性的联系。”9

这项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其可行性。要修改这条法律,使它符合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最简单的办法是对刑法加以解释或修订,详细说明对使用第105条第2款的必要限制。根据中国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其执行(宪法第67(1)条),也有权解释法律(宪法第67(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从来没有行使过解释宪法的权利,也不存在这样做的程序,但是人大常委会曾经对一些法律做出解释。2005和2006年,人大常委会一共发布了14个立法解释,其中9个涉及刑法,5个涉及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在2002年颁布《立法法》之前,人大常委会从1950年代以来就发布过这种解释,但是没有制订关于立法解释的程序。《立法法》第2章第4节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做出这种解释:法律条文的具体意义需要说明(《立法法》第42(1)条),以及法律颁布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说明如何根据新的情况适用法律(第42(2)条)。

中国目前的现状是,只有政府机构才有权要求解释法律。但是人大常委会本身可以主动进行解释,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要解决本报告提出的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阻碍。此外,刑法的条文经常受到立法解释,这就表明,对第105条第2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做出解释完全在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范围之内。

此外,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以来,又经历了常务委员会数次修订。10这表明,对第105条第2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做出修订完全在人大常委会的正常权力范围之内。

不过,要解决执行法律的方式侵犯人权的问题,对法律做出解释当然是最快速的办法。因此我们认为,立法机构应该尽快按照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的建议,彻底审查刑法中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文,尽快把这个问题列入人大常委会的议程,最好在北京奥运会之前做到。把人权与奥运挂钩已经成为极为敏感的政治行动。最近几列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拘留和平行使言论自由的案例表明,任何人如果批评侵犯人权或是敦促中国政府落实其对国际奥委会关于推动人权保护的承诺,都可能根据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受到拘留、起诉、监禁。

以上建议,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采纳。

维权网

2008年2月15日


(此函已于北京时间2008年2月13日发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tgxx@npc.gov.cnicc@npc.gov.cn

-----------------------------------------------------------------

[1]呼吁书详见维权网at/Article/Class53/200612/20061227191838_2967.html

[2]公开信详见维权网at/Article/Class9/Class15/200703/20070323153606_3744.html

[3]中国《刑法》第一章第二部分,从第102条到113条,罗列了各种“国家安全”罪,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泄露国家机密”,和“分裂国家”罪。

[4]有关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的报告,《增编: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E/CN.4/1998/44/Add.2.1997年12月22日。

[5]同上,第12页,第46段。

[6]同上,第12页,第48段。

[7]原来的29个案件代表了2000年到2006年国际社会知道的、以第105条第2款起诉的案件的大部分案件。这29个案件中,李长青、张汝泉和努尔买卖提·亚森三个人没有列入附录二。前两个人列入附录四,因为他们先是遭到第105条第2款起诉,但后来是以其他罪名定罪。努尔买卖提·亚森没有列入本报告,因为他是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名被起诉和定罪。除了杜导斌提到的26案件,维权网在此还另外列入8个人以第105条第2款被定罪的案件,5个人被起诉但尚未审判的案件,以及2个人先是遭到第105条第2款起诉、但后来以其他罪名判刑的案件。

[8]2006年,根据中国政府出版的《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有604人因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遭到逮捕。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各项罪名载于刑法第一章第二节第102条至113条。这些罪名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泄露国家秘密”和“分裂国家”。关注中国人权的美国非政府组织“对话基金会”认为,2006年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数比2005年增加了许多。“对话基金会”的报告指出,2006年的人数是2005年的一倍。

[9]约翰内斯堡原则第6条。约翰内斯堡原则不否认,根据国际人权法原则,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可以对言论自由施加限制。该原则清楚规划了这些限制的范围。约翰内斯堡原则是在1995年10月由一批国际法、人权和国家安全专家拟定的。这些原则得到联合国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支持,并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向各国推荐。这份文件被认为是关于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的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准则。

[10]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附录:

附录I:相关宪法和法律条文

附录II:被以刑法第105(2) 条“煽动颠覆国家罪”判刑的人士(部分已获释)

附录III:被以刑法第105(2) 条"煽动颠覆国家罪"起诉但尚未判刑的人士

附录IV: 被以刑法第105(2) 条"煽动颠覆国家罪"起诉但后来被改控其它罪名的人士

附录I:相关宪法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1)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录II:被以刑法第105(2) 条“煽动颠覆国家罪”判刑的人士(部分已获释)

1.蔡陆军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外贸公司业主
年龄:39
所属地区: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

2003年9月1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经秘密审判后,以蔡陆军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成立网络组织“自由民主同盟会”任主席为罪名,判处蔡陆军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法院指蔡陆军“在互联网上向其它会员发送一些旨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文章或言论,在互联网上发表其自己原创的宗旨,以造谣诽谤的方式恶意攻击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文章。”并认为“其行为与通过正常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合力建议或改良措施的行为有质的分别。”裁定蔡陆军根据中国宪法,行驶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蔡陆军于2006年3月刑满获释,目前在台湾寻求政治庇护。

2.陈少文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当过警察,涟源市五金公司下岗工人
年龄:45
所属地区:中国湖南省涟源市

2002年12月25日陈少文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陈少文被判刑的原因是在互联网上撰写40多篇文章批评失业、社会不公、法制弊端。陈少文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但法院维持原判。2005年8月5日陈少文刑满获释。

3. 陈树庆

性别:男
职业:浙江大学理学硕士,
年龄:42
所属地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007年8月16日,陈树庆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法院指陈树庆在网上发表的九篇文章“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树庆是浙江省著名网络作家,曾参加89学生运动,为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员。因在网络上宣传自由、民主、法治,反对专制、独裁的政治理念的文章,遭到浙江地方当局的打压,失去工作。陈树庆靠自学考取律师资格,但是浙江地方政府因为他的政治观念而拒绝颁发律师资格证书。2006年9月13日,陈树庆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曾两次移送检察院起诉。2007年12月11日,陈树庆由杭州市看守所转送至杭州乔司监狱服刑。

4. 杜导斌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湖北省应城市医疗保险中心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年龄:43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

杜导斌于2003年10月因为在网上发表文章支持“不锈钢老鼠”刘荻被扣留后,引发2004年2月100多位中国知识分子联署要求释放他,以及要求官方厘清究竟什么样的活动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04年6月1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以杜导斌在互联网上发表“煽动颠覆国家”的文章,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杜上诉无效。法院指其“于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先后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他撰写的《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等26篇文章,采取造谣、诽谤等手段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公开散布‘颠覆政府是合法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是‘窃国大盗’等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5.范子良

性别:男
职业:退役空军,前共产党员,上海铁路工人
年龄:70
所属地区:浙江省湖州市

2001年1月15日, 范子良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先后被抄家五次,并不经审判处以二年劳教,在十里坪劳教所过了一年多劳教生活。2002年11月24日,提前1个月22天被解除劳教释放。由于劳动教养无需经过法律程序,由公安部操纵,范子良被判劳教的原因也没有得到详细解释,但据信是他在互联网上传送自由亚洲电台及美国之音电台的一些报道文稿,并与海内外人士在网山上讨论这些文稿内关于民主的内容。范子良被释放后继续参与民间维权,经常在网上声援被关押的民主人士。范子良生于1938年3月18日,1958年入伍当兵,1960参加共产党,1963年退役,1964年4月进上海铁路当工人,先后做过机车乘务员、车调度员、餐车主任。1992年元旦退出共产党后遭打击报复,被罚看大门,1998年退休。

6.高智晟

性别:男
职业:律师,北京晟智师事务所创办人
年龄:43
所属地区:北京市

2006年12月22日高智晟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根据官方新华社的报道的判刑原因是,“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高智晟撰写并在‘大纪元’、‘看中国’等互联网站上发表《高智晟三致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这个政权从来没有停止过杀人》等9篇文章。在文章中,高智晟采用造谣、诽谤等方式诋毁现行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间,高智晟还在其家中等地,先后10次接受境外媒体‘自由亚洲’、‘希望之声’等的采访,其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谈话录音,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资料登载在这些媒体的网站上,供他人收听或下载。”

虽然判决后,高智晟以缓刑的状况结束128天秘密关押,被送回家,然而他一直被软禁没有活动自由。他及家人包括子女不断受到各种骚扰甚至暴力对待。2007年9月22日,高家所有联络被切断,传出他被带走的消息。直到10月28日,北京维权人士胡佳收到高智晟从陕西省西安市打来的电话告知其位置,后再失去消息。12月高智晟友人潜入他家,发现高在,他告知友人,11月被送返北京,被关押在外其间受到不人道对待,包括多次殴打,不给他食物,要求他扮狗叫或唱歌等。高智晟一家四口,至今被禁止与外界联络。

7.郭庆海

性别:男
职业:河北省泊头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职员,自由撰稿人
年龄:42
所属地区:河北省泊头市

2001年4月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郭庆海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书指“郭庆海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期间,先后撰写了27篇文章,其内容歪曲事实,蛊惑群众,谩骂政府,攻击、诋毁现行的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发泄对现行社会、政策的不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利用互联网发送给境外刊物……”郭庆海200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居住河北省泊头市农业银行家属宿舍,从事自由撰稿工作。2004年11月2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公开信,对他的不公平审判及陷狱进行申诉。

8. 郭起真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曾先后从事装卸、保管、会计、保卫、工会、房地产销售员等工作
年龄:50
所属地区:河北省沧州市

2006年10月16日,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郭起真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控告书指“郭起真199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单位开除,因此产生对单位和政府的不满。自2002年11月至2006年4月利用互联网在境外的《民主论坛》发表《绝食日记》、《谁是中共政府的敌对势力》等文章,大肆攻击、谩骂我国政府,严重损害国家政权形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已超出了宪法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畴。”郭起真目前在石家庄市北郊的河北省第四监狱,他妻子赵长芹说,自2007年6月18日以来监狱就不让她探望丈夫,而她上次见到郭起真时看到他身上布满挨打的青紫伤痕。郭起真在被判刑前的拘押期间也曾被打断右腿,而患有高血压、胸痛和偏头疼等病症的郭起真从未得到妥善的伤病治疗。家人多次为他申请保外就医,当局都不予答复。

9.何德普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前研究员,2000年3月被辞退,中国民主党创党成员
年龄:51
所属地区:北京市西城区

2003年11月6日,北京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处何德普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何德普不服上诉,但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原判。何德普被判刑的原因包括:在中共十六大会议期间参与撰写并散发“致十六大公开信”要求政治改革,以及“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其间,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多篇文章,散布‘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真正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等言论,诽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诬蔑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何德普被关押后,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受到虐待包括连续85天罚他站立,每天只给一个馒头给他充饥,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转运遣送处时,遭到警察无理毒打,以至把左耳打聋。不但一直没有得到治疗。何德普目前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第二监狱,他家人对其健康状况表示忧虑,他妻子贾建英说:“何德普高血压、肝炎病等病情加重,时时头痛和耳聋。”也不准许买食品补充营养。

10.黄琦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商人,六四天网(www.64tianwang.com) 创办人
年龄:44
所属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2003年2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上诉无效,维持原判。黄琦毕业于四川大学无线电子系,1998年成立了“天网寻人事务所”,1999年以“六四天网”(6-4tianwang.com)作为域名,网上提供被拐卖或失踪人口的消息,帮助寻人。由于网站同时还登载各种批评时政的文章,引发中国当局的关注。判决书指他“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有关‘民运’、‘六、四’、‘法轮功邪教’等方面的文章,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黄琦在被关押期间,多次遭到殴打,前额留下一条长长的疤痕,牙齿也被打致脱落,甚至昏迷数日,也不被送医院救治。2005年6月4日刑满获释后,黄琦继续办六四天网。

11.姜力均(姜立军)

性别:男 
职业:辽宁省调兵山市供热公司干部,自由撰稿人
年龄:41
所属地区:辽宁省铁岭市

2003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姜力均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企图组织自由民主党判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书还指控他试图用“暴力手段”实现民主。姜力均是由于雅虎把资料交给中国政府而导致被判刑者之一。他于2006年11月刑满获释后在一次接受访问时说他从来没有参与自由民主党的设立,他只曾为人修改过党章。

12.姜维平

性别:男 
职业:记者, 香港《文汇报》驻东北办事处主任
年龄:52
所属地区:辽宁省大连市

2002年1月25日,姜维平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姜维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法院重审后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姜维平被判的原因是1999年6月到9月期间,他用笔名在香港《前哨》杂志发表揭露当时辽宁省长薄熙来贪污腐败,贪污腐败及道德败坏的文章。于2000年4月被逼离开文汇报,数月后被捕。姜维平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期间患关节炎,萎缩性胃炎病情恶化。2006年1月3日姜维平提前获释。

13.李焕明

性别:男 
职业:民工
年龄:34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

根据中美对话基金会的记录,2002年3月18日,李焕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李焕明是一个在广州打工的移民。他写了一个政治宣言,大量复印,并将其悬挂在立交桥上,把线剪断,让卡车经过的风把他的宣言带到四面八方。因为这个行为,他被判重刑,在监狱中还被关过三次小号,关押地点是广东省北部的韶关监狱。

14.李建平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淄博中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法人代表
年龄:32
所属地区:山东省淄博市

2006年10月25日, 李建平被淄博市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书指“李建平自2003年至2005年5月间,在家中用计算机撰写编辑《上海帮又聚北戴河第二中央要灭亡》、《中共的面子至高无上》、《<反分裂法>,替胡锦涛承担决策责任的安抚法》等攻击我国国家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18篇(详见李建平涉案文章),通过邮件发往议报、大纪元、民主论坛等境外网站发表。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李建平于2005年5月27日被当地公安刑事拘留,2006年4月12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开庭审理,但法院一直拖到2006年10月25日才宣判,期间李建平一直被关押在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李建平1988年考入上海建材学院,1989年6.4学运其间,担任上海大学生联合会主席,高自联常委。曾经是上海大学诗人联合会主席。在校其间曾用名李若,6.4后改名李建平。

15.李旺阳

性别:男 
职业:工人领袖,前邵阳市水泥厂工人
年龄:57
所属地区:湖南省邵阳市

2001年9月20日,李旺阳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李旺阳在1989年“八九民运”期间在邵阳市组织“工人自治联合会”并担任会长,在1989年10月因“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他在1996年6月因心脏病获得保外就医,但在1997年3月被重新收监。2000年6月8日,李旺阳因病重获提早两年释放。由于在坐牢期间经常遭到严厉的痛殴,有六次被打得不省人事,长期独自囚禁,狱方常不给食物,加上强迫劳动,李旺阳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神经萎缩引起左眼失明、颈椎及腰椎病等多种疾病,出狱时走路已经需要人搀扶。李旺阳认为,他的疾病是被虐待造成的,政府应当负责他在医院的治疗费用。李2001年2月他在医院绝食22天抗议,并准备起诉监狱,要求赔偿。2001年5月6日,公安把而他从医院带走。他的妹妹李旺玲则因帮助他,把绝食声明寄给了海外人权团和媒体,并接受了媒体采访,而在7月初,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3年劳教。李旺阳目前相信被关押在湖南省,具体哪所监狱无法得知。

16.李元龙

性别:男 
职业:毕节日报记者及编辑
年龄:47
所属地区:贵州省毕节市

2006年7月13日,李元龙被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决书指“2005年5月至8月期间,李元龙署名‘夜狼’或‘yehaolang’,通过电子邮箱megacepearee@hotmail.com,在《新世纪》网站、《博讯》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判决书内详细列明李元龙在hotmail信箱中的往来记录,hotmail被国际组织谴责提供资料给中国政府。李元龙于2007年9月14日凌晨获释,获释后仍然受到监视。

17. 廉彤

性别:男 
职业:无业,中国民主党成员
年龄:
所属地区:上海市

2003年7月2日,廉彤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廉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1999年到2000年投靠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在人民日报社网站论坛上发表多篇煽动颠覆我国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并与该敌对组织负责人勾结,进行煽动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廉彤是澳大利亚中国留学生,金融专业,在海外的中文网站上曾非常活跃,笔名“潜龙”。2000年他到中国,根据判决书,廉彤应在2003年1月17日获释,目前的状况不详。但强国论坛上及东方论坛上,2007年12月有署名廉彤及“潜龙”的贴子。最后登录日期显示是2007年12月31日。

18.刘卫方

性别:男 
职业:个体经营户
年龄:46
所属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1年6月13日,刘卫方被新疆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法院控“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刘卫方被指控于1999年6月至2000年8月期间,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用署名“Lgwf”通过电子信箱在多家信息网上发布多篇反动文章。独立组织东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发言人迪里夏提透露,刘卫方因在“深圳之窗”、“宁夏公众网”等网站,转贴民主亚洲基金会的文章,指维吾尔族有权自决,并就西部开发的移民问题上,与当局持相反意见,而被判刑。根据判决书,刘卫方应在2004年获释,但目前状况不明。

19. 罗长福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年龄:44
所属地区;四川省重庆市

2003年11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罗长福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2年9月至2003年3月罗长福共发表14万字政见文章,在好友蔡陆军帮助下在各网上论坛发表。2003年3月13日罗长福因号召网民声援被捕的北京师范大学生刘荻(笔名:不锈钢老鼠),及抗议当局对互联网的镇压而被捕。他于2006年3月刑满获释,然而出狱后继续受到国安当局的骚扰,强逼他充当线人提供其它异见人士的数据。罗长福拒绝,2006年9月他尝试偷渡台湾被截回,遣返四川。罗长福原本是一名工厂工人,下岗后做过多种工作,并在网上发表文章,议论时政。1980年代,罗长福曾因参加不同政见活动,被送劳改营劳教3年。

20.罗永忠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杂货店业主
年龄:39
所属地区:吉林省长春市

2003年10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罗永忠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院指他“于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其间,撰写并于在互联网《水晶论坛》、《北国之春》等网站上发表‘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战胜非典吗?’、‘打倒中国……’、‘一国两制何时休?’、‘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漫谈打江山,坐江山’、‘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等反动文章,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罗永忠上诉无效,二审维持原判。罗永忠是残疾人士,一个人经营零售香烟啤酒的小店维生。平时甚少与人交往或外出,唯一兴趣是上网浏览及发表文章,他在网上发表超过150篇关注评论时事的杂文。罗永忠于2005年12月13日获减刑半年提早获释。

21.牟传珩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曾是律师
年龄:52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

2002年9月10日,牟传珩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牟传珩此次被判刑是因为2001年7月12日,青岛公安当局以“偷越国境”罪拘捕了正在旅游途中的异议人士燕鹏,牟传珩为他呼吁,发表谴责政府的文章及接受媒体采访。2004年8月牟传珩被释放。牟传珩1955年生于山东省一个律师世家,1979年因在山东发起政治反对派组织“民主志友学社”,并创办《理论旗》等民间刊物,于1981年被当局以反革命罪判处入狱1年。1987年他通过全国律师资格公开考试,但一直遭当局阻挠,无法成为执业律师。他出版了多本有关民主政治的著作。目前仍不断在网络上发表评论文章。

22.欧阳懿

性别:男 
职业:中学教师, 自由撰稿人
年龄:39
所属地区:四川省遂宁市保石镇

2004年3月16日,欧阳懿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2005年9月2日,欧阳懿在出狱前两个月,给探访中国的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露易斯·阿尔波尔女士写公开信,信中说因为人权高专要求了解他的状况,他被当局调离监狱,送到其它地方看管,但回去后监狱给他的待遇设施没有基本改善。他介绍自己原本是个有十年教龄的乡村中学语文教师,因从事了保障学生、教师和农民的权利的张扬,于1999年9月被迫离开教育行业,流落到成都谋生。2002年10月,受国内持不同政见人士与自由知识分子的委托,草拟了一份与此相关的文件给中共十六大筹备机构——《欢迎一个推动人权、与时俱进的十六大的召开》。被捕判刑。判刑前,因为拒绝四川国安当局做伪证的要求,被转成都市看守投入关押死刑犯的三大队手身心折磨。欧阳懿于2004年12月4日刑满出狱。

23.桑坚成

性别:男 
职业:退休工人,写作人
年龄:64
所属地区;上海市

2004年1月6日,桑坚成因联名上书十六大,并散发该公开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9日刑满出狱。桑坚成也是1979年北京西单“民主墙”运动中的活跃分子之一。2002年,桑坚成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呼吁中国政府保护社会弱势阶层”和“要求人大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大代表真正由人民选举”等。2002年11月10日,桑坚成被拘留关押至2003年1月18日才转为正式逮捕。

24. 陶海东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原新疆喀什市人大常委会职员
年龄:49
所属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2003年1月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秘密审判陶海东,审讯长达一天,可是没有在当天宣判。直到2月16日外界才知晓陶海东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判的原因是在国内外互联网站上发送其它撰写的《公民主权的文明社会与帝王垄断的罪恶深渊》,和《公民联盟论》两本书的内容,当中包括预测中国经济崩溃和批评中国领导人的文章和书稿。陶海东现被关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陶海东是活跃民主运动人士,在2000年曾因《新人类设想》一书,被陕西公安局判处三年劳教,但在14个月后,被当局解除劳动教养,2001年获释。

25. 陶君

性别:男 
职业:诗歌和政论文写作者,商人
年龄:39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2001年4月17日,陶君因个人网站(梅花网)上的文章《谁来监督总书记》、诗《火把》等,被深圳市公安局抓捕、抄家。他被关押至8月10日才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审判。可是他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判决书9个月后才下达。2002年5月陶君他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转送广东韶关监狱。他在监狱内被严重强迫劳动,每天在炎热的有毒的环境工作达16小时。他一度精神崩溃,2003年11月26日绝食6天,后被强行灌食,2004年4月16日刑满出狱。出狱后不断受警察监视骚扰,2007年10月他的电脑被偷走,他被雇用的公司,因警察的骚扰把他解雇,他居住的出租屋房主,也因受到警察的骚扰强迫他搬迁。陶军在1989年北京学运期间担任安徽省高自联驻京总指挥,在学运被镇压后被捕入狱,1999年又因发起“六四”10周年纪念活动,再被监禁。加上2001年的监禁,共在监狱度过了12年。

26.汪达林

性别:男 
职业:家具厂下岗工人
年龄:49
所属地区:

2005年9月29日,发起“爱国文化衫运动”的汪达林被公安人员秘密带走,家人也没有接到通知。一个月后被以“煽动颠覆政权”罪名秘密判处劳教两年,家人才获得他的下落。2005年5月,汪达林穿上写有“民主自由”和“爱国文化衫运动”的衬衫,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散发传单,隨即被公安人员帶走,拘留了2个星期,4个月后再把他秘密逮捕。当局不准他与外界联系通讯,也不准他聘请律师,并威胁他的家人不要向外界披露他的消息。在关押期间,他曾多次被殴打而且把他和吸毒者和艾滋病患者关在一起。2007年9月28日获释后,当局派人严密跟踪监视他,在他家楼下安装了摄像机干扰他家的电话,令他难以与外界联系。虽然两年来受过很多苦,但他表示不会放弃争取民主。

27. 王金波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前药厂工人
年龄:35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2001年12月13日,王金波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后维持原判。2005年刑满出狱。王金波被判刑,是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要求中国政府重新评价“六四”天安门事件和传播中国民主党的异见文章。法院指他“诬蔑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封建专制’、‘政治独裁’。”王金波在狱中多次被犯人殴打,曾被关小号,因受虐待,在看守所和监狱共前后绝食15次共208天,2004年9月起禁见家属,200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王金波1989年用化名给“天安门广场上绝食的大哥哥大姐姐们”写支持信,1999年4-6月被软禁共42天。2000年被软禁20天,2001年呼吁释放所有政治犯,被以“污辱人民警察,影响很坏”的罪名行政拘留15天,释放后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判刑。

28.王小宁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网刊主编
年龄:57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人,北京市居民

2003年9月12日, 王小宁因在电子邮件中推动多党政治,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法院指他“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议文章,自编电子刊物在网上广泛发送,宣传筹建中国第三道路党”。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王小宁寄送邮件与文章的计算机数据,是经由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这使法院得以将王小宁在雅虎集团的账号与他在中国大陆所使用电子邮件的邮址联系在一起。1989年“6.4”事件后,当局从一位被军队打伤又被捕的“动乱份子”身上,发现有王小宁写给他的一封信,为此王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传讯。1999年5月,王小宁开始独立编写网刊《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宣传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反腐败。主要刊有《中国宪法(草案)》、《论中国军队的改革》、《中国政党和政治组织法(草案)》、《三峡工程必然失败》、等文章。1999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名查抄。2000年10月,他开始在电子刊物《热门话题》、《中国报导周刊》、《中国研究》上发表文章。并编电子刊物《政治改革自由论坛》,向海外电子刊物《民主论坛》、《大参考》、《小参考》等刊物上发表“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进步的最大障碍”、“恶毒攻击中共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等文章。2002年9月1日被当局秘密羁押。目前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29.颜钧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原西安市第68中学生物教师
年龄:34
所属地区:陕西省汉中市

2003年12月8日,颜钧因为在网络上发表20多篇批评中国共产党的及要求平反六.四的文章,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法院指“颜钧2001年底至2002年9月间撰写了《论祖国统一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世界的中国》(上)(下)、《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革命及改良的重要认识误区和危害》、《帝国启示录》等多篇文章。并于雅虎网、新世纪、北国之春等网站或刊物上集结刊登。”颜钧在狱中曾遭其它犯人殴打,伤势严重,送医院抢救,2005年4月4日刑满出狱。颜钧1996年因撰写给中共领导人的公开信,要求反腐败遭到拘禁。2006年1月2日颜钧偷渡到台湾寻求政治庇护。

30.严正学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行为艺术家,画家
年龄:63
所属地区:浙江省台州市

2007年4月13日,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严正学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3年,身为椒江市人大代表的严正学先生因被警察殴打,状告公安局,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关注。后来,严正学被诬告偷自行车,判劳动教养两年,送到位于黑龙江省的“北京双河劳教所”,其间严正学被十几名警察上下手反背铐,用6根电警棍同时电击、对严进行长达3个多小时的酷刑。获释后他写45万字的《阴阳陌路》一书。199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严正学走上维权道路,多次帮弱势群众打官司(他称之为民告官的“行为艺术”)。2006年2月高智晟发起绝食运动期后,严正学最早响应,并到天安门去绝食,被当局强行押回台州。2006年5月以后,严正学帮助温岭等地的农民组建农民协会,引起当地政府恐慌。严正学目前被关押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

31.张建红(力虹)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作家, 诗人,爱琴海网站创办人之一
年龄:49
所属地区:

2007年3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浙江作张建红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新华社当日就此案发布了英文新闻稿。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议文章62篇,内容主要包括声援高智晟维权绝食活动和法轮功学员遭活摘器官等。法院认为有关文章“污蔑、诋毁国家政权”。张建红笔名力虹,他曾因参与89民运,被当局以“在六.四期间犯有反革命煽动罪”判处劳动教养两年。2005年,他和几位友人创办了人文思想网站《爱琴海》并担任总编辑,经常发表尖锐批评政府的文章。2006年3月,该网站被当局查封,他本人亦于同年9月被捕。张建红目前被关押在浙江省湖洲市长湖监狱,狱中简况状况很差,肌肉坏死症严重,2007年9月,根据医生建议申请保外就医,至今未答复。

32.张林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年龄:44
所属地区:安徽省蚌埠市

2005年7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张林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法院指张林“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间,在《博讯新闻网》、《大纪元》、《看中国》、《民主论坛》等网站,公开发表署名文章192篇,其中《一个醉鬼吓跑一万个共产党》、《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全军覆没》、《不再沉默的火山》、《〈九评共产党〉读后感》、《伟大语言的力量──论〈九评〉》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张林在看守所其间,每日被强迫劳动20小时,并曾被殴打,张林绝食28天抗议判决及奴役。目前张林被监禁于安徽铜陵监狱,他患有严重的“颈椎间盘突出症”仍未得到需要的治疗,医生说必须手术治疗,如果不及时动手术治疗,可能会造成四肢瘫痪。张林多年从事民主运动,79年进入清华大学核物理专业读书,积极参加校园民主运动。89年参与学潮,曾三次被当局关押,前后共坐牢8年。

33.赵常青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前中学教师
年龄:38
所属地区:陕西省汉中市

2003年8月4日,赵常青因在互联网上撰写发表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呼吁政治改革,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狱中他的健康情况一度恶化,原患肺结核病,病情加剧,曾被移送监狱医院关押,其家人一直未获准探视。200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他在获释后说,他对中国民主化道路充满信心。赵常青参加过“八九”学生运动,并在秦城监狱被关押4个月。1998年7月,他竞选人民代表,曾被汉中市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3年。

34.郑贻春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诗人,辽宁省营口市超群外国语学院教务处主任
年龄:48
所属地区:辽宁省营口市

2005年9月20日,郑贻春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书指郑贻春“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间,撰写题为‘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书’、‘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救中国’、‘正确认识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政府’、‘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等77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并在文章中用造谣诽谤等形式煽动颠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郑贻春目前被关押在辽宁省锦州监狱。

附录III:被以刑法第105(2)条“煽动颠覆国家罪”起诉但尚未判刑的人士

1.吕耿松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曾于浙江省高等公安专科学校任教
年龄:51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

吕耿松200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家被查抄,被关押整整37天后于2007年9月29日后,公安部才发出正式逮捕文件。文件上写的两项罪名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正式逮捕文件上的罪名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虽然原本的另一指控——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已被撤销,但公安方面依然以案情涉密拒绝律师会见。吕耿松拘押于西湖区看守所,家属曾往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追问律师会见事宜时,被警方告知吕耿松因重感冒和高血压送院治疗,后又改口称吕耿松是因甲沟炎求医,已无恙还押看守所。吕耿松的代理律师莫少平再度致电杭州警方交涉,以法律规定告知看守所,吕耿松的案件以刑事诉讼法第96条涉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是没有依据的,公安部仍然不理。2008年1月22日,吕耿松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宣布判决。

吕耿松做了大量的维权工作,被捕前一天他还报导了杭州拆迁户杨云彪被审判的消息。1983年毕业于杭州大学历史系(现为浙江大学历史系)。曾在浙江高等公安专科学校任教,后因从事民运于1993年被开除公职。2000年在香港出版有《中共贪官污吏》一书。自2005年7月以来,吕耿松陆续在海外媒体发表了大约100多篇文章,主要文章有《建立公民弹劾制度》、《建立刑事连带责任制度》、《买官、骗官与官杀官》、《论当代中国黑社会的社会基础》以及《当代中国黑社会的主要类型》等。

2.杨春林

性别:男 
职业:江省佳木斯市失地农民维权代表
年龄:53
所属地区:

2007年7月6日,在奥运倒计时将近一周年之际,因发出“不要奥运要人权”的呼声,得到了佳木斯地区四万多农民的支持的杨春林,被公安人员拘留。8月13日,杨春林被正式逮捕,但直到8月23日,其家属才收到指责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正式逮捕令。

杨春林的辩护律师李方平和张建国在接受其家人的委托后,再三到佳木斯要求和杨春林见面了解案情,但一直遭到警方的百般刁难,声称“杨春林案件黑龙江省和佳木斯市都有专案组,是涉嫌国家性质的重大案件。”不让律师会见,又要求当地律师协会来干扰律师,且以傲慢的态度,扮演法律传释者,置国际法律于无形。不但律师受到阻挠,杨春林的家人也受到警方恐吓,要求不要聘请北京的律师,否则将重判杨春林。当地警方继续对与杨春林关系密切的人士进行追查,阻止进京上访。

2007年10月10日,杨春林的妹妹确认,杨春林案件在10月8日已经正式送达检察院。律师要求检查院让杨春林会见律师,检查院要律师半个月后再去。2007年10月25日,律师终于见到杨春林,可是会面全程被监控,杨春林的叙述几次被打断,提到在拘留其间被殴打,看守所干脆中止会见,要律师离开。案件至2008年1月底,仍未开庭。

3.叶国强,叶明君

性别:男 
职业:原餐馆经营者,北京拆奥运拆迁维权人士
年龄:
所属地区:北京市

2007年9月29日上午,北京维权人士叶国强被北京宣武区国保拘捕。当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国保带着搜查证到叶国强的住处搜查。扣押文件物品清单中涉及叶国强撰写的26篇文章,以及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各一台。叶国强侄子叶明君也被带走。9月30日叶明君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刑事拘留。10月29日,叶明君的法律帮助人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温海波律师向宣武区公安部门递交了会见叶明君的申请。10月30日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回家。

叶国强自2007年9月29日一直被秘密关押。直到2008年1月9日才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回家。事情起因于叶国强为抗议公安局在他家前设了一个岗亭专门监视他,到北京宣武区政府抗议被抓,2007年9月30日被关进宣武区公安分局拘留所后,当局向其宣布他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转送北京市公安局七处关押,10月30日,叶国强被戴上头套,转送到一秘密地点关押,每天有6个保安、5个警察轮流看守他,直到2008年1月9日,叶国强又被戴上头套取保候审送回家。

2001年至2003年间,北京市政府为了准备奥运,在北京多处强行拆迁,原本在宣武区经营餐馆的叶家,被北京当局以“奥运征地”为名,把他们两家三代人居住的房屋和餐馆强行拆毁。叶国强在2003年10月1日试图跳河自杀,救起后被逮捕。2003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兄长叶国柱,因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在2005年9月18日举行“918万人大游行”,抗议强行拆迁、滥用职权、腐败等现象遭逮捕,并于2005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目前在位于天津的北京潮白监狱服刑。

4. 荆楚(本名王德佳)

性别:男 
职业:自由撰稿人
年龄: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

2007年12月15日傍晚,荆楚被桂林公安局国保支队带走,家被抄,包括经常使用的电脑主机、一些书籍及他打印的许多文章都被抄走。警方出示的传唤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王德佳涉嫌“污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予以传唤。落款是全州县城北派出所。但于隔天凌晨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荆楚刑事拘留。荆楚的弟弟与堂弟赶到了城北派出所,但警方没有让他们见到荆楚。荆楚曾在网上发表许多针砭时弊的文章,包括,“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是中共迫害良心人士的又一项重大发明”以及“手铐奥运”、“只会给人民带来灾难”、“抨击北京侵犯记者与异议人士人权”等。2008年1月12日,荆楚获取保候审,但是对他起诉尚未撤销。

5.胡佳

性别:男 
职业:关注艾滋病及其它权利的活跃人士,人权捍卫者
年龄:34
所属地区:北京市

胡佳是北京著名艾滋病问题关注者、维权人士,2007年12月27日下午三点许被官方以“涉嫌煽动颠覆政府”罪名拘留。警方在搜查家中的物品包括操走通讯工具后留下数人继续监视胡佳的妻子曾金燕,并封堵他们住所,禁止外人随便进入。胡佳目前被关押在宣武区豆各庄的北京市看守所。到1月底为止,未能会见律师。律师会见的申请被国保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拒绝。律师数次在准备会见家人商讨胡佳案件或要求会见胡佳时,被软禁或被国保谈话。家人包括妻子及胡佳父母均受警告、恐吓他们不能对外界发出消息。2008年1月25日,北京公安部门拒绝了胡佳律师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以及第二次正式提出与他会面的要求。1月28日,胡佳的父母获准见到胡佳。2月3日,李劲松,两位律师中的一位,获准见到胡佳,另一位至今没有获准见面。

胡佳是一为基层人权捍卫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推动对公民的权益尤其是艾滋病和乙肝患者的权益维护,关注社会歧视,争取言论自由。由于他敢于批评政府的作风及与国际社会、新闻媒体具有良好沟通能力,成为政府镇压的对象。2006年以来胡佳及她活跃与网络维权的妻子曾金燕受到断续的软禁。2006年2月胡佳为山东盲人陈光诚呼吁,及参加维权律师高智晟发起的绝食被国保带走,在一个地下室秘密监禁了41天。其后被软禁214天,2007年5月18日起,胡佳夫妇被禁止出国访问,再度被软禁直到此次胡佳被拘留。

附录IV:被以刑法第105(2)条“煽动颠覆国家罪”起诉但后来被改控其它罪名的人士

1.李长青

性别:男 
职业:记者,前《福州日報》採訪部副主任
年龄:42
所属地区:福建省福州市

2006年1月24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全州县李长青原为《福州日报》记者、采访部副主任,因向美国的中文网站“博讯”投稿,揭露当地爆发“登革热”而政府不作为的事实,2004年12月16日被“双规”,2005年1月20日监视居住,2005年2月3日,被正式逮捕。2008年2月2日,李长青刑满获释。

李长青最初被指控煽动颠覆罪。他告诉他的律师,称自己在拘留所遭到折磨,被不停地盘问在报纸和网上为福建省共产党官员、揭发内部腐败的黃金高辩护的文章。可是当局找似乎在不到颠覆指控的理由后,放弃了该指控,但却另提出“蓄意传播虛假恐怖资讯”的指控。新指控与设在美国的中文网站《博讯新闻》2004年10月13日登载福州发生蚊子传播的病毒性登革热报导有关。

李长青本来怀疑是因涉及对华南福建省共产党官员、揭发内部腐败的黃金高调查而遭逮捕。黃2004年给国营的《人民日报》写公开信,谴责地方官僚中的腐败行为。在描述如何遭到死亡威胁,被迫穿防弹背心以后,黃得到大众的支持。可是到了2005年11月,他却被定有受贿罪,判终身监禁。支持者称,对黃的指控完全是由于政治原因。

2.张汝泉、张正耀

性别:男 
职业:郑州百文依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年龄:张汝泉72,张正耀60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

2004年12月24日,郑州工運領袖张汝泉、张正耀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三年徒刑。2003年9月上旬,张汝泉应张正耀恳请,写了一篇题目为“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的文章,并设法复制。9月9日上午10时,为纪念毛泽东去世28周年,张正耀在河南省郑州市紫荊山广场毛泽东塑像前清扫场地,并帶去一些该文的复印件分发,不久被警员带走。次日凌晨,郑州市公安局道张正耀家搜查,操走电脑和一批治疗,同时宣布刑事拘留张正耀。2003年10月1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张正耀。

而張汝泉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中原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04年12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正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节严重”为由提起公诉,指控上述文章诽谤前兩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和江泽民。2004年12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张汝泉三年徒刑,同案的張正耀也被判处三年徒刑。二人不服判決,已经上述。法院改变判罪原因不明。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个案归纳

2000-2008年,由于中国司法不透明,我们不知道一共有多少人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遭受磨难。维权网根据所有能获得的媒体及家属告知的信息,整理了44个涉案人的资料。这是到目前为止,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能获得的所有个案信息。本文我们主要分析已经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的38个涉案人。

这44个个案中,43个涉案人为男性,1个涉案人为女性。

38人已经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3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3人被改用其他罪名判刑。其中有几个特殊情况:赵常青被两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998年被判刑3年,2003年被判刑5年,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旺阳于1989年被以“反革命罪”(反革命罪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前身)判刑13年,提前2年释放,于2001年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李旺阳的妹妹李旺玲因呼吁救援李旺阳,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劳教3年;陶君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两罪并罚;姜维平被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三罪并罚。

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的38人中,4人的判刑主因为“参与组党”(结社权),1人的判刑主因为“参与人大代表竞选”(民主参政权),2人的判刑主因为“参与组党和发表文章”(结社权和言论自由),其他31人的判刑主因为“发表文章或传单”(言论自由);取保候审的3人和被改用其他罪名判刑的3人,主要原因皆为发表文章(言论自由)。

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的38个涉案人中,34个人被判入狱,3个人被判劳教(范子良被劳教2年,汪达林被劳教2年,李旺玲被劳教3年),两个人被判缓刑(杜导斌被判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高智晟被判刑3年缓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最长的是王小宁(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李旺阳(10年);其次是李焕明(9年);再者何德普(判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陶海东和郑贻春都为判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4个人被判刑5年,外加分别剥夺政治权利1、2、3、4年;10个人被判刑3年,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年份不等;1个人(胡佳)被判刑3年6个月,及剥夺政治权利1年;4个人被判刑2年,及被剥夺政治权利1或2年。

这38个涉案人中,范子良(70岁)未经开庭审判就被劳教,提前1个月22天被释放。姜维平被提前1年释放。罗永忠获减刑6个月。其他除两个缓刑者,皆为刑满释放或正在服刑。

需要了解详细情况,请下载图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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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夏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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