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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网关于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情况的民间报告     ★★★
维权网关于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情况的民间报告
作者:CHRD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5 0:51:09

体制性弊病是酷刑继续泛滥的温床

——维权网关于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情况的民间报告

维权网

2008年11月5日发布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酷刑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遍性及分类

第二章 中国提交联合国的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政府报告简评

第三章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与《禁止酷刑公约》的差距

第四章 酷刑泛滥的体制性弊病根源

第五章 来自中国民间社会的建议

附件:酷刑案例选编

 

导 言

二十年前,中国政府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联大通过,中国1988年加入。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或公约)。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采取保留、不予接纳;也没有签署《任择议定书》。通过这些保留,中国政府拒绝采纳公约里制定的落实措施,比如允许中国公民向联合国提交个案申诉、“禁止酷刑委员会”可以应邀去中国探访调查、国际法庭的介入,等等。 不管怎样,中国政府在加入公约时还是做出了承诺:改革国内法规法制、使其与国际法接轨、杜绝酷刑和非人道待遇及惩罚,并每四年向 “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有关落实情况的报告。国际社会对此充满期待。

二十年过去,中国政府已经向联合国提交了四次报告,每次都称落实这个公约有巨大进展;但是,当我们参照《禁止酷刑公约》检视中国政府的作为时,发现除去政府报告强调的立法和行政规定方面有限的形式性进步,中国远远没有落实公约以及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查每一轮政府报告1 后反复提出的诸多改进意见。例如,该委员会在2000年审查中国第三轮报告后提出的主要建议,至今没有得到落实。这些建议包括:

——建议缔约国将完全符合《公约》所载定义的酷刑定义纳入其国内法。

——请缔约国考虑,宣布赞同《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撤消其在第20条下的保留。

——建议缔约国继续进行改革,监督新的法律与实践的一致和有效的实施,并为此目的酌情采取其他措施。

——建议缔约国考虑取消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间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求见律师须经批准的规定。

——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有关的国际标准废除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

——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所有酷刑指控作出迅速、彻底、有效和公正的调查。2

本报告重点审查了政府在落实这些建议方面的政绩。我们的分析研究发现,事实上,中国在禁止酷刑和非人道待遇及惩罚方面并无明显改善,刑讯逼供与殴打在押人员(包括非法羁押人员、嫌疑人、服刑者)的状况依然相当普遍;行政性处罚与非人道待遇如劳教、双规、城管滥权、截访、黑监狱、精神病院、强迫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制学习班”等还有增长之势;劳教不仅没有取消,而且仍在普遍实行,成为压制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和独立宗教信仰人士的主要工具。

虽然二十年来中国政府在禁止酷刑方面收效甚微,但是,当政府公开承诺要去落实一项国际人权公约,对于中国民间人权捍卫者来说,也就增加了一条途径去监督、推动政府兑现其国际承诺。但是只有当公民社会主动去使用这一工具,它才有活力,才能在推动政府落实,执行公约方面发挥作用,政府的承诺才有实际意义。没有公民社会的参与、监督与推动,单凭政府的一纸承诺,是不可能禁止酷刑的。

本报告是由维权网组织中国的法律专家、维权律师和人权捍卫者合作撰写的,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民间报告。在编撰过程中,参与者认真查阅了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规文献,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和资料搜集工作。编写这份民间报告的过程,也是中国公民参与督促中国政府去禁止酷刑兑现其国际责任、建设民间参与能力的过程。此前,维权网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对政府报告提出的一系列疑问。本报告英文版也已经作为民间报告提交给该委员会。(请见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docs/ngos/CHRD_China_41_new.pdf)。

自从中国政府1988年加入这个公约、承诺每隔四年要向联合国递交一份落实公约情况的政府报告,中国政府于1989年12月提交了关于该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CAT/C/7/Add.5),后于1992年10月提交了补充报告(CAT/C/7/Add.14)。第三次报告(CAT/C/39/Add.2)于1999年提交,于2000年接受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2008年5月,“禁止酷刑委员会”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3 要求澄清并解答政府第四、第五轮报告里存在的含混、缺失之处,并对其中罗列的“进步”提供翔实证据。2008年11月7日、10日,这个委员会在日内瓦公开审查中国政府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并将做出结论性评语,以及向中国政府提出今后四年应该如何去改进的建议。

需要特别加以指出的是,在历次准备这些政府报告和接受审议的过程中,中国作为缔约国从未吸收公民社会参与,从未开放让民间对政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参与并观摩联合国评议过程;中国政府事后也没有开放让民间监督政府去落实 “禁止酷刑委员会”每次审议政府报告后提出的改进建议。这一次也不例外。2006年6月,中国政府正式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第四和第五轮政府合并报告。4 但是直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真正独立的公民社会团体和公民得到过机会参与这份报告的起草过程和征询意见的过程。所以,政府报告成为典型的自说自话的独家之言,其真实性与可信度大有可以置疑之处。

本报告的第一章用事实表明在今日中国仍然普遍存在着酷刑和非人道待遇及惩罚,尤其是在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方面严重缺失。我们把目前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国家公务人员常用的主要酷刑手段大致归纳为十三种:暴打、悬吊、反铐或背铐、吊钢丝、火烧、电击、冷冻或暴晒、罚站或罚跪、利用假枪毙进行精神恐吓、利用侮辱性或下流手段进行逼供或惩罚、饥饿法、剥夺睡眠、威胁恐吓家属、强制劳动。第二章是对中国政府递交的《报告》中涉及的若干不实之词和浮夸进行评析。第三章进一步指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酷刑的规定及与《禁止酷刑公约》之间的巨大差距。 我们尤其注意到五大差距:(1)中国法律法规只禁“肉体”酷刑、不重“精神”酷刑;(2)只惩罚司法人员、忽略其它国家公务人员的酷刑行为;(3)缺乏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的法律机制;(4)没有严格的程序法约束警察犯法违规,警察的任意权膨胀;(5)继续允许对在押人员滥施酷刑。第四章是对中国司法过程中导致刑讯逼供和酷刑的体制性弊病根源的分析。我们辨析了刑讯逼供在中国普遍存在的九种制度成因:1、政法委制度:党操控司法和行政执法;2、政治任务和行政部门高于司法;3、法律上没有一律禁止采用刑讯逼获得的口供;4、办案人员过于重视口供;5、防止刑讯逼供的技术手段不得力;6、监管人员唆使放纵在押者行暴; 7、缺乏独立媒体和强健的公民社会的监督;8、律师保护被告权利的作用受到限制;9、实施酷刑的公务人员极少受到惩罚。 第五章是来自中国民间社会的建议。附件《酷刑案例选编》里面有出自维权网和其它信息来源披露的酷刑案例,为本报告提供佐证。当然,本报告触及的个案只是庞大的酷刑冰山之小小的一角,但已足以证明酷刑在中国的普遍性、严重性和顽固性。

第一章 酷刑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遍性及分类

据我们收集到的极其有限的材料表明,5 目前,中国的监狱、看守所、劳教、劳改场所、“黑监狱”及双规场所对被监禁人员、犯人、劳教、劳改、双规人员的酷刑虐待仍相当普遍。据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2006年11月18日在海南召开的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上承认,地方执法官员经常采用虐待逼供的方式。中国司法人员酷刑逼供,每年导致至少30宗错判案。实际数字当然要比这高出许多倍。近年来官方媒体报道的死刑冤案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关。6 聂树斌,河北农民,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滕兴善,湖南农民,1989年1月28日被枪决;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农民,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而这些被执行死刑的中国公民后来被证明是无辜者。1993年被判处死刑的王柏元、王树红、佘祥林、胥敬祥、杜培伍、李久明、孙万刚等官方媒体披露的冤案,当事人都曾受到残酷的酷刑。7

江西乐平被判死刑的一位农民对他经历的刑讯逼供有如下描述:

“……审讯人员一边打我,一边指着我说:你2000年………杀了绿宝超市的老板,叫我老实交待问题,免得皮肉受苦。……我如实回答,却遭到他们劈头盖脸的一阵毒打,……边打边说,你死猪不怕开水烫等侮骂,就开始动刑逼我。把我按倒跪到地上,手反铐着,我手和脚并又拿一付手铐连在一起,使我前不能撞,后不能倒。前面的人使劲朝我脸上胸前猛烈击打,后面的人使劲用脚踩我腿肚,再使劲催我脚趾,……我的嘴和鼻子都在出血,……怕我叫出声来,拿块布条堵住我的嘴,……半夜又换了几个人来审讯我,不给我水喝,讲我不给他们面子,又一阵阵的轮番毒打,一直把我折磨到快天亮,我的腿实实在在是跪不直了,他们还要让我跪直,折磨到我一点力气也没有,我就昏了过去。醒来地上一大片血和汗水”。

“早上,他们又换了几个人进来。我对他们讲,我2000年根本不在XX ,村里人和朋友及老婆可以证明,他们根本不听,又开始新一轮毒打,用脚使劲打我大腿。又叫我站起来,前面放一把椅子顶住我的胸,把一个人抱住我的腰,后面的人使劲向后扳椅子,只听见我的腰和手吱吱作响,手铐已深深直入肉里,直痛的我叫爹喊娘,泪汗满面,求他们放过我。后来,他们又将我按到跪下,把我上起飞机铐来,把我手又扳的咯咯作响(我已无法用语言来形容此时此刻的伤痛),后面还放上几块红砖,还有几个矿泉水,我再次痛得昏死过去。轮番换手的折磨,一直折磨到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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