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元龙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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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维权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6/2/2006 8:28:09 PM |
李元龙,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01196008240850,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报社周末特刊部编辑蒹记者,住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路东园小区F4栋一单元8—2号(户籍所在地:毕节市市西办事处拥军路居委会拥军路66—44号)。
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9月9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刑事拘留,2005年9月23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监视居住,200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5年9月29日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执行逮捕。
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11月14日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省检察院于2005年11月24日交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05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于2006年1月12日重新移送院毕节分院审查起诉。
控方提供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 “署名“夜狼”或“yehaolang”,通过电子邮箱OmegaCepearec@hotmail.com,以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新世纪”网站、“博讯”网站、“清心论坛”网站、“大纪元”网站、“议报”网站、“人民报”网站、“看中国”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
此案在2006年5月11日在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当天结束,法院宣布择日宣判审理结果。辩护人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李建强,以“李元龙文章中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论,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因此并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为由,在法庭上作了无罪辩护。十多名关心此案的人士向法院申请旁听证时被以“座位已满”为由拒绝发证,其中四人经抗议后取得旁听证。
2006年7月12日,李元龙以“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9日起至2007年9月14日止)。
2007年9月14日,贵州当局首开先河地在半夜的零晨释放因言获罪的李元龙,据有关人士分析,当局非常不愿意看到贵州的外地朋友去迎接李元龙出狱这一幕,所以才采用深夜释放这样突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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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夏浓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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