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起诉状中已把劳教归制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调正范围准确无误的固定了下来,因为在过去连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也故意将劳动教养的法律属性错误地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用于规避行政处罚法,滥施用于迫害反对腐败的勇于捍卫正义的上访公民。大权在握时的省委书记程维高,也将举报其腐败的郭光允用劳教对其打击报复进行政治迫害,程维高下台后,反腐英雄郭光允得到了平反昭雪,程维高的爪牙李真临死呜呼的悲鸣,叫儿子千万不要去当官,让他去掏大粪。真是"宦途是迷途,无人能明白,待到明白时,已是黄泉路。"劳教不但成了人治的手段,在腐败势力的手中已完全蜕变成了用于镇压、迫害拥护共产党反对腐败的人民的屠刀,妄图将历史的车轮拉向错误的轨道。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什么?首先应该是善治,即它符合人道精神,有利于人道价值的传播。它应是摒弃传统的当事人双方私下解决的复仇模式,强调社会规范力量,用法的理性化解原始冲动和心理激情。它不仅仅基于解决问题,更重视对社会秩序和人道精神的维护。本案的原告在法治的社会中敢于依照法律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遭到了挂着国徽天平司法腐败势力的阻扰,这不但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已得到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确认"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深入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的体系。肖扬强调,要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他说,当前司法领域的违纪违法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法院一些腐败分子主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各级法院要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以免养痈遗患。法院要有自暴其丑的精神,自我揭短。对于极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虽然是"家丑",也不能捂着、盖着,文过饰非。实际上,在权力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不断加强的形势下,盖是盖不住的。法院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了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总之,有病就要治,不能讳疾忌医。
可见上海三级法院不但对其"腐败的体系"要"捂着、盖着",还对揭露其腐败现象的原告进行政治迫害,认为自己是可以骑在人民的头上,还自以为自己是多么"伟大",这么多的人对我俯首贴耳,惟独你毛恒凤等"自不量力"敢和共产党站在一起,不怕坐牢、不怕杀头誓死和"腐败的体系"斗争到底。法治就是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理念和法律的程序、实体的公正组成的法治,1999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自此,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开始得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从原告的起诉状中第一案到第四案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来看,只要具有普通法律常识的公民就能分清孰是孰非,是原告在誓死维护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被告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妄图推翻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共产党领导,因为作为基本准则的法律游戏规则规定的非常清楚,从第一案到第四案的证据材料已证明违反游戏规则的是上海的三级法院。扰乱首先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并且有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分,何震东先生讲了一句真理:"打了人家还不许别人喊痛。"这是对被告及被告所代表的势力的真实写照,正因为原告依法维权而遭"毒打",抗日的烈属母亲至今未能入土为安、三个未成年的女儿前途生死未卜、自己竟然曾被故意打成精神分裂症致使原告痛彻心肺而忍受不住所"痛",竟然喊出了声音,那还了得,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原告竟敢违抗圣旨,那是要凌迟处死,灭九族的大罪,代理人陈小明自己父母的(1999)徐民(行)初字第32号、(1999)沪一中民(行)终字第2933号民事裁定书在法定的申请再审二年时效内,依法向上海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上海高级法院也敢于耍无懒,置之不理,致使当事人受迫害惨死,祖孙三代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代理人陈小明竟然在暴政之下"儒弱"的不敢象原告那样喊出"痛"来,这是中华民族的不幸,如有千千万万的能象原告毛恒凤那样,在劳教所的酷刑迫害下,致个人生死于不顾,在"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为了共产党50年前就让民做主的民主时代真正实现,为人民民主进程奋而献身,何愁共产党的伟大战略目标不早日实现。"打了人家还不许别人喊痛。"的"打手"是指暴力行政年代的"打手",暴力行政年代的"打手"是不能代表共产党的,凡是依法的行为,就能够代表共产党,违法的行为,还在充当扫帚没有扫到的腐败势力打手,那当然不可能代表共产党的"三个代表".我有"权",我讲的就是"法",这就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被告无权造法,任何被定为违法的行为,都需要有法律、法规、规章来确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最高法公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中已明确"只有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兼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时,才可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否则,不能单独依规章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把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章,人民法院只在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适用,即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时,可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如果不属于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则不能仅参照规章对其适用劳动教养。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实体与程序规定,都应当全面、准确无误地适用,才是依法办案。如果仅适用程序而不适用实体规定,或者仅适用实体而不适用程序规定,都不是依法办案。原审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上诉人山西省吕梁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被上诉人任建国作出的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是正确的。"原告提供的证据2004年1月2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头版、了望东方周刊封面、目录叁、第三十页至四十五页上访合法的材料证据,老百姓手拿状纸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前告状,燎望东方周刊信访洪峰篇幅中刊登了大量身穿状衣在北京上访的群众照片,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的原则。这些老百姓都应该被处以劳动教养,才能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可是民主与法制时报、燎望东方周刊并没有将此认定为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原告的依法维权反对司法腐败行为,公安机关连治安处罚都套不上,由此可见被告是为了一已之私利,属打击报复之行为。人都有七情六欲,各种行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不会一致,也就是每一个人的嗜好也不尽一样,抽烟、喝酒、吸毒、麻将、打牌、高尔夫、地滚球、打乒乓球、游泳、读书、赌博等等,无穷无尽,人受到的刺激、冤屈时的反映也不尽一样,嬉笑怒骂哭悲,没有法律禁止的都为合法,作为次宪法的法律立法法更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规定只能制定法律,被告对原告的迫害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在新华社半月谈杂志代表党中央宣传部声音的2003年7月26日《不得暴力行政》文章中"观察当下的社会生活,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行政暴力现象应当特别警惕。这里说的行政暴力,是指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强制、非法的剥夺和侵害。……。行政暴力,背后牵连的往往是行政的腐败。……,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暴力相向,甚至动用警力,罗织种种罪名抓捕人员。现代的行政理论,就是:服务百姓,厉行法治,追求和谐。在社会自主意识日益觉醒、公民政治参与日见扩大的背景中,我们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学会用民主、法治的方式与百姓打交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尊严,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动摇的核心理念,也是现代社会管理不可违背的基本准则。如此,我们当可有效祛除行政暴力的现象,大大加快政治文明的进程。"
法的规制对象是人的行为,因此,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我们常讲的"法有明文规定才处罚、才为罪"在逻辑上就内含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为罪"."不法行为并不是'法的违反',而却是法律规范存在的特定形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58.合法行为是"法律在其规定的条件和限度内承认能够产生主体所期待的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P58.法律行为合法性品性的生成的意义在于:主体会因为得到法律的激励而坚定其内在的守法品格,从而促进外在的法秩序的稳固与良性运行。法律行为合法性品性的近似性和有条件性说明法律行为双重品性之间的相对性:在一般情形下的违法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或当我们用不同视角去审视时,又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当这种特殊的合法性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齐备时,违法性就被有效地阻却,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同理,合法行为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违法行为,如在禁渔期捕鱼、在禁猎区狩猎的行为等等。同样,杀人犯在逍遥法外,当暂时还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时,杀人犯欲"毁尸灭迹",逃脱党纪国法的法律的制裁,但被害人躺在血泊中的呼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使的拥有权势的杀人犯恼羞成怒,将被害人的原告加上莫须有的"扰乱"罪名杀人灭口,如以此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治已荡然无存,这和任何人不可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公理性原则一样,公权力违法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反而视公民的维权行为为违法,滥用公权力、滥施淫威违法镇压反抗违法公权力的公民。
法律至少是由规则、原则、判例、政策、公认的学说理论等要素所组成的。法律原则的内在效力。下位原则在效力上必须服从上位原则,这是法律体系在法律效力位阶上保持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从动态上看,在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立法者的创法行为和法官的造法行为无一例外地要遵守法律原则的约束。在此情形之下,拉德布鲁赫甚至认为,正义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和法安定性原则等三大价值性原则相互补充和限制,共同支配了法之全部。无疑,法律原则应被视为一国法律体系的最高规范。基本人权是所有宪政原则的生长点,例如平等对待原则、言论自由原则、不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公民权利原则等。法益衡量本身的原则有哪些?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应时时谨记正义与功利这两大原则:正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功利原则要求应以最小的牺牲获取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对于像公民自由这样的原生性价值,应施行最小限制原则,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切勿遽行限缩或剥夺。由此可见,对公民基本权的"最小限制"原则是进行个案中的"法益衡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标准。而法律原则本身的价值基础在于法律体系的根本精神。例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宪政精神、对法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追问精神、法官个人的良知和理性等。可见,在法律原则的内核上凝结着法体系的根本精神,其始终追随法体系的时代理想。"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须拥有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非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原则。上述八项原则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背弃上述原则就等于使法律不成其为法律,使法律中的人文精神湮灭无遗。
无论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均需要显在或潜在的法律原则的支配和指导。
鉴于十年文革的教训,民主与法制问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历次重要会议都要予以强调的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与行政法制体系逐步健全完善相随的,是行政法制观念的转变。摆脱了人治的桎梏之后,从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结束,行政法制也从法律工具主义时代逐步过度到了行政法治时代。在工具主义时代,行政法完全被作为实现行政目标的手段,而在行政法治时代,法律本身就是目的。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改变原来的依政策、依指示行政的方式。实现了从"依法行政"原则向"行政法治"原则的跨越。在行政法治时代,法律本身就是目的。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加快,使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步走向了世界,经济问题从来都是一个政治问题,中国的经济自由化也推动了政治自由化的进程。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批准)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人权公约的签署,也将对中国的宪法、行政法观念以及制度变革产生重大影响。
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重点是强调制约行政权。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对行政权——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进行控制,保护公民权利。
200多年以前——已经很久远了,一位黑奴被从非洲带到了伦敦。在那里,他伺候主人近两年,潜跳了。主人抓获了他,给他戴上铁镣。事件被交付给曼斯菲尔德法官——英国法治史上一个界碑式的人物。全国都关注着这一案件,因为当时在英国有约15000名奴隶,每个奴隶价值50英镑。如果奴隶们都获得自由,奴隶所有者们将损失75万英镑——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奴隶买卖。曼斯菲尔德法官这样判道:奴隶制度的状况是如此丑恶,以至除了明确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东西支持它。因此,不管这个判决造成何种不便,我都不能说,这种情况是英格兰法律所允许和肯定的。因此必须释放这个黑人。……每个来到英格兰的人都有权得到我们法律的保护,不管他在此之前受过何种压迫,他的皮肤是何种颜色。英格兰自由的空气不能让奴隶制玷污!
15000名奴隶成了自由的人,尽情地呼吸着英格兰自由的空气。
禀承英国自由和法治的优良传统,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阐明这样的立场:宪法不允许以国家利益影响我们的判决:上帝不让这样做!我们决不考虑政治后果;无论它们可能有多么可怕:如果某种后果是叛乱,那么我们不得不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为什么这样说?为什么天塌下来,也要实现公正?让我从知识论方面来简要地谈谈这个问题。
只要不是狂妄自大以至自以为无所不知的人,都会承认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这就是,面对茫然无际的宇宙和不可确知的未来,人们时常茫然无措——人类是深可悲悯的一族。如果确实存在无所不知的人,人类也许可以获得永久的解放。我们只要听命于他——因为他无所不知,他就会带领我们游向幸福的黄金彼岸。声称无所不知的人,声称掌握世界和人类发展最终规律的人,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然而,人类鲜血淋漓的发展史一再证明,他们是骗子。正是因为知识的有限性,当一个社会出现重大利益冲突时,无论经济学家如何测算,无论哲学家们如何导引,人们都不能确切地知道,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选择什么样的举措可以为人类带来最大的福祉,——上帝虽然造就人类,但人类永远不可能掌握上帝的秘密。
人类知识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行动的盲目性,人类只能在黑暗的宇宙中,盲目地摸索。在漫长的摸索过程中,西方人总结出法治、人权、自由、民主、公正等一系列具有普适意义的基本价值。它们有如暗夜里的北斗,导引着西方人乃至全人类奋然前行。很长时间内,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对人类来说至为宝贵的基本价值,在我国被妖魔化了。被认为是资产阶级腐朽的、没落的东西。然而,西方的发达史已经实际证明,这些被西人视若神明的基本价值,不仅没有带来动乱和落后,反而带来了人的总体解放、社会的普通繁荣和国家的长期稳定。英格兰的天没有塌下来,美利坚的天也没有塌下来……。
正是出于对共和国一段令人痛心的历史的反思,"依法治国"被作为基本国策纳入了宪法,法治、人权、平等、自由等价值理念正在令人欣慰地悄然复苏并茁壮成长。
就眼下这个收容、劳动教养制度而言,我们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取缔这一制度后,城市会不会更加混乱?我们同样不能确切地知道,维持这一制度到底能不能带来全社会的长期稳定?这是一个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的命题。但如果农民不能幸福地生活,如果农民失去到城市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如果在城市之外广漠的田野上,到处游荡着愤愤不满的无产者,城市的孤岛能够稳定吗?我们能够守住这个孤岛吗?我们凭什么守卫?警察?枪枝?收容所、劳教所?假如这些真的可以带来城市的稳定,我们这些住在城里的人,又如何能够心安理得地享受这一稳定?毕竟,他们与我们一样,享有自由、平等、人权;毕竟,他们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毕竟,上帝不让这么做!
丹宁勋爵曾语重心长地告诫人们:警察权力可能被滥用,而且如果这些权力被滥用,就没有任何暴君比得上。它会导致这样一种状态,即警察没有法律许可就可以逮捕任何一个人,并把他关进监狱。它会导致令人厌恶的盖世太保和警察国家。它会导致逼供和对公众是一种嘲弄的审判。
孙志刚事件清楚地证明,这种状况已经出现了。怎么办?我们以为,不管废止这类制度会造成何种不便,宪法必须执行。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摘录修改于《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原文获得《南方周末》2003年度最佳时评奖传统中国中权力高于法律对皇权而言的确如此,但对于地方官的权力而言则未必真实。事实上,地方官在审判案件和日常公务中基本上是按照已经确立的法律制度办事的。参见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11页-223页。而行政法通过在各个方面规定官员的行为准则可以使官员的审判行为和公务行为符合君主的利益,"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也正在于此。因此,中国古代刑法和行政法是非常发达的,而民法则始终发展缓慢。附嘉庆帝骂贪官诗一首"满朝文武着锦袍,闾阎与朕无分毫;一杯美酒千人血,数碗肥羹万姓膏。人泪落时天泪落,笑声高处哭声高;牛羊付与豺狼牧,负尽皇恩为尔曹。"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治理呈现出的新特点,这种国家治理的转型是从一种类分化开始的,"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公检法"相互分工"、"企业与社会分离",等逐渐成为这种类分化治理的表现。在国家治理的角色和策略发生转变之际,作为治理对象的个人也开始发生了转变。个人不再像原来那样仅仅是被动的由国家安排一切、丧失自己独立性与主动性的客体,而是积极主动的主体,一个把握自己命运的主体,一个自主行动并为此承担责任的主体,一种生而自由并为种种天赋权利所保包围的法律主体。当然,这种自主主体的行动范围或者权利范围恰恰又是由国家设定的。
现在,国家开始隐藏在幕后,人民登上了舞台,他要在市场上解决自己的问题,国家不会掠取人民的成就及财富,也不会为一个人生意的破产乃至跳楼自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国家治理已经开始向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性治理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对法律的需求也随之大为增加,权力在法律之下的运行,即权力自律逐渐成为权力运行的新的品格。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放在权力运行的动态上进行考察时,我们可以发现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姑且不论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甚至是体制性腐败现象,次宪法的立法法被虚置高搁,成了摆设,又仿佛回到了人治时代,其实这是一个假象,春江水暖鸭先知,这是最后的斗争,让我们和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团结起来到明天,英特耐雄耐尔就一定会实现!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一场由中国政府自觉推动的史无前例的"自我革命".改革的推动力直接来自最高层。这棵威力无比的核弹已敲响了劳动教养制度及本案非法行政处罚原告一案的丧钟,胡锦涛也签署了第1号解押令,解救上访被关押的冤民!
综上所述,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希望尊敬的本法院的院长及本案的合议庭法官能够高瞻远瞩,效忠于法律,依法撤销被诉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陈小明
于20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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