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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公民代理人陈小明等维权人士被抓捕         ★★★
上海公民代理人陈小明等维权人士被抓捕
作者:陈小明 文章来源:上海:发展的受害者报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0 18:00:32

2005年8月19日是上海两次被劳教的拆迁维权人士马亚莲被释放的日子,数十位遭强拆的维权者一清早就来到了位于蓬莱路上的黄浦区看守所迎接马亚莲。马亚莲70多岁的母亲看到一年半前殴打并踢伤女儿下身的朱警官出现在看守所门口,便上前指责,过路行人也纷纷谴责流氓警察……

8点半后,警车上下来了大批警察,他们在蓬莱路(近河南南路口)拉起了警戒线,并用多架摄像拍摄现场。警方一面驱散过路行人,一面把一辆大型依维柯警车横在蓬莱路上,以挡住河南南路上过往行人的视线,9点10分开始实施抓捕行动。上海著名维权人士陈小明先生、76岁的老中医张存伟先生和刚被劳教释放的田宝成张翠平夫妇四人被警察推倒在地,强行拖最抬上警车。

目前为止,上述四人音信杳无。

陈小明先生是上海著名的公民代理人,是最近的上海前不久2004年2月19日马亚莲在北京国家信访办门口被上海截访人员强行押回上海刑事拘留,3月16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六个月。在这之前,马亚莲曾多次通过"中国律师网"等网络论坛发表文章揭露暴力拆迁和司法腐败。

3月被劳动教养三十八)2003年10月8日致中纪委的信致中纪委、监察部申诉控告人于2003年9月28日上访北京东堂子胡同公安部上访接待处,身穿便衣的接待员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的"申诉"硬是曲解为到上海法院去起诉。就是不依法根据公安部令第21号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和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的规定依法受理申诉控告人陈小明等同案、同行上访三人的控告申诉。

为此,申诉控告人特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依法严肃查处!

中纪委、监察部!

申诉控告人:(侨眷)陈小明

上海龙华东路319弄1号203室

邮编200023

2003年10月8日

申诉控告状

申诉人陈小明,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华东路319弄1号203室,单位:上海家化集团。

被申诉人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无辜刑事拘留,又不予依法确认违法及上海市公安局也同样不予依法确认违法的决定是错误的,申诉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及公安部令第21号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和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的规定依法控告申诉。

申诉人陈小明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有权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我家在94年上海的拆迁中,由于开发商的违法欺诈和徐汇区政府的违法强迁,导致两个离婚十年的老人被强制迁往一室,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区政府,丝毫不对违法行政造成的后果进行善后处理,为此老人在美国的亲戚多次回国,并请外省省领导的秘书到上海市政府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并亲自到区政府法制办反映,也向国务院、市政府等多方写信反映,要求依法解决处理。

申诉人从一个不懂诉讼的普通百姓,通过沈钧儒的女儿沈诤沈大姐的介绍,多次一同亲临法学老教授姜厚仁老师家中登门请教,也多次请教市高院的老法官,为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正义,申诉人走上了漫长的"秋菊打官司之路",在诉讼中开发商诬陷原告,法官在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面前,不但违反诉讼程序又销毁重要证据,当事人受到司法腐败的公开迫害,老共产党员的退休工资遭错案迫害,被违法强制执行扣除,申诉人陈小明遍防大量动迁居民,取得大量直接证据,遂向最高法及市高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申请再审中也发现了这些法律事实,但没有伸张正义、舍身求法、不畏权势的法官敢依法再审,申诉状一拖再拖遭扣押达五年,申诉人为了让父母老人能在生前看到冤案的平反,冤案六年后控告人踏上了到北京上访的渺茫危险之途,多次走访了中办国办、最高法院,今年7月又向国家信访总局王局长、高法肖扬院长反映,市高院在违法扣押、久拖不决5年后,谁也不敢为了两个普通老百姓的冤错案甘拿自己的顶戴花翎去冒犯权势,终于应了粉墙画白虎,茄子敲泥磬,冬瓜撞木钟,挂上了黑漆皮灯笼,不顾法律事实,也同样故意遗漏格式化协议上重于千金的超限的"限"字,作出了违法驳回,然而一个饱经风霜的老人在八年久拖不决的司法腐败迫害之中,终于没有等到太阳出来的那一天,在迫害之中含冤忧愤而死。

申诉人在法学老教授、老法官的指点启蒙点拨下,通过努力自学了一点法律,帮助了弱势群体中的动迁居民代理了数起有质量和重量的行政诉讼,并依法揭露了在拆迁中行政机关与民争利违法的法律事实;有一个小人物叫刘姝威写了600个字,就揭露粉碎了一个上市公司做假帐而创造的神话。申诉控告人也是一个小人物也粉碎了大上海物价局的神话,发现并揭露了物价局和拆迁人串通做假帐坑害被拆迁人的阴谋,并甘冒受迫害风险,无偿的去帮助处于弱势群体的上海动迁居民,让他们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去告物价局,通过艰辛不懈的努力,终于推出了上海首例状告物价局在拆迁中核定的居民回原地成本价违法的案件。而且现在也已有了胜诉的案例,在拆迁中将法律向前推动了一大步。但为此对控告人的政治迫害就开始了,在2001年8月31日控告人在已遭到被不穿警服的警察24小时非法监控整整一个月的那一天,民警020444找控告人说市高院、单位、开发商等方面已约在五里警署,有诚意和控告人一起协商解决,当申诉控告人在下午3时多进入五里警署会议室后,发现并无法院一方在场,只有自称市、区公安局、五里警署、区信访办人及单位朱英才、动迁组余介中在场,当一位自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唐文中)说要对我进行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鉴定时,我当即明白这是一起严重的政治迫害阴谋事件(未遂)。

在2002年5月14日夜,申诉控告人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安排接待上海各区拆迁上访人员结束后,申诉控告人乘车去取原停放在康平路吴兴路超市门口的自行车,其中一些人和申诉控告人碰巧乘上同一辆公交巴士,途中有人下车换乘,其余几位顺路随意之间陪我一起去取自行车,刚取了自行车,并推着自行车随同她人在吴兴路康平路上正常推行准备回家,一位巡逻警察问我那里去,我回答刚在超市门口取了自行车,现在回家,该巡逻警察叫我走(回家),大家正在走向回家,突然却遭神秘人物遥控警察,将我们无缘无辜、莫名其妙地被带到警署,经过近48小时的违法留置,后我被送往看守所被刑事拘留,申诉人及同行她人(5人),在不存在《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以上四种情况,是正常在大街上走路回家的行人,却被违法分别带到大部分人原居住处户籍所属的湖南、斜土、天平警署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所谓的"留置盘问"近40多小时,其中戴玉英的家属第二天到天平警署找人,在警署拿到一张被认定为:身份不明。的书面依据。申诉人同一起拿自行车的奚国珍在被原居住处户籍所属的湖南警署违法留置盘问40多小时,也没有依法立即通知家属,申诉人在根本不存在刑诉法第6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下,被违法送进徐汇区看守所被刑事拘留,申请人番号为200362,被刑事拘留时申诉控告人当时就在笔录上要求请律师,申诉人明确要求委托母亲邵金花及朋友韩忠明代请律师,并写明了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名按了手印,但两任承办警察都违法侵犯剥夺了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并违反刑诉法第65条的规定,在被违法关押5-6天后提审申诉人时,申诉人坚持要等律师,承办谎称说:"已通知你母亲和朋友,但律师至今没有来。"申诉人抗议这一政治迫害行为,并要求承办给我纸和笔,让我自己根据〈上海市看守所监规〉第6条:彻底交代罪行,检举揭发犯罪,……。详细"彻底交代罪行,检举揭发犯罪";第8条:在押人犯的法定权益,受法律保护,一经受到侵犯,可揭发、控告。但不准诬告、诽谤。这一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又遭非法侵犯剥夺,承办警察又违反刑诉法第95、9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45条:看守所在人犯4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申请人在被违法关押的第2天就向看守所的张管教反映申请人遭迫害被错拘的事实,在被违法关押期间也向监所检察进行控告,要求监所检察行使职权,启动法定程序,依法调阅案卷,立即释放被无辜关押遭迫害的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382条明确规定了监所检察的职责。申诉人在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羁押17日整,才被释放,违法办案的警察在申诉人被违法羁押15日后才开具第2000200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行政处罚处理,申请人无过错、无过失、丝毫不存在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款及沪委府信访发〔2001〕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来访事项切实维护接访次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二、以上访为名,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门口或接待室内呼喊口号、拉横幅、挂牌以及静坐、下跪、情愿和冲击办公楼,接待后滞留不走,且不听劝告(群体性的要追究煽动者的责任)致使工作不能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项规定处罚。之中规定的任何情况。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十八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的规定,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违反信访条例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控告人是和顺路同行的他人一起到吴兴路一超市门口取原先停放在那儿的自行车,在取了自行车以后,也正准备顺便送同行陪我们来取自行车的他人到巴士车站和搭载同行的他人回家,在当时遇见一个值勤的警察,问我去那里,我回答取自行车回家,该警察叫我走(即回家),随后问同行他人,就在那时,说时迟那时快,只见马路对面毫无声息的滑过一辆轿车,停在我们的对面,打开的车窗伸出一个人头看着我们,我们之中有人认出是徐汇区政府信访办副主任黄士根,现代的通讯工具马上就召来了另一个警察022330(队长)及一辆大警车,022330大声说一个也不准走,我对值勤的警察说:你不是叫我走吗,他回答:叫你走你不走,现在不能走了;我们之中的戴玉英也问该警察说你不是叫我走吗,该警察对戴小姐说:对不起!对不起!我们的头来了,不能走了,只见这个接到遥控指示的022330警察队长,把我们强行押到康平路9号,在那里我们把真实情况也都告诉了他们,他们也写了书面的记录,但他们没有权做决定,在接到遥控指示后,要把我们押送到它处,首先强行拉戴玉英,我们听到很大的一声响声,只见一个叫王国忠022331的警察强行将戴玉英猛摔在水泥地上,随后我们被分别带到湖南、斜土、天平警署,开始了对6位曾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居住房屋在拆迁中不受非法侵犯的中国公民的政治迫害,将无辜的无过错的正直的善良的用法律同腐败黑势力作长期斗争的合法公民一一分别,被非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而投入牢房。这一骇人听闻的事实不是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时代,而是发生在依法治国的年代、一个世界闻名的国际大都市-上海!这一起离奇的荒唐的非法的对控告人与其一起正常同行回家的五位中老年妇女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刑事拘留,这种非法拘禁的政治迫害行为,竟连上海的一、二审法院和上海市公安局都相互推委,都不敢依法受理和依法判决的奇闻,可见腐败势力之大,后台之硬,杀无辜老百姓用上了"屠刀".控告人依法要求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确认对控告人的非法刑事拘留违法,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却枉法作出"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申诉人和她人(共6人)是正常在大街上走路回家的行人,被申诉人却信口雌黄认为"经审理查明:陈小明的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老百姓在大街上走路回家,也可以莫须有的套上涉嫌犯罪的罪名,可想而知被申诉人违法失职的行为已到了何等程度。特依法申诉控告!

朗朗乾坤,共产党的天下,竟发生有将在大街上行走的6个无辜百姓,随便扣上莫须有的罪名,作为犯罪嫌疑人投入监狱,一个在宪法上是享有公民权利的一等公民,在法制的现实社会中,因为行使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却遭贬为"末等公民"甚至"嫌疑犯".依法治国就要依宪治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的党章里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党的领导就体现在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上。宪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先规范政府权力,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就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为非,因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主要来自政府权力的滥用,不首先规范政府权力,让它依法行事,而仅靠宣告公民权利,这种保障是不可靠的。换句话说,宪法是人民给政府订立的契约,它是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为此只有向最高党和国家、司法各部门机关进行申诉控告,侵权必须付出代价!还我法制!还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弗郎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共产党和人民血肉相连,用我们的血肉之躯来筑成防守这社会主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大堤!

附刑事拘留证据等错案材料 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申诉控告人:(侨眷)陈小明

上海龙华东路319弄1号203室

邮编200023

2003年4月20日

四十)证人证言

证人姓名周宗兰,女,193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木桥路247弄1号1803室,退休。

2002年5月14日夜,上海市人民政府安排接待上海各区拆迁上访人员结束后,陈小明乘车去取原停放在康平路吴兴路超市门口的自行车,其中一些上访人和陈小明碰巧乘上同一辆公交巴士,途中有一些上访人下车换乘,其余几位顺路随意同陈小明一起去取自行车,刚取了自行车,并推着自行车随同她人在吴兴路康平路上正常推行准备回家,顺便搭载送同行陪我们来取自行车的她人到巴士车站,一位巡逻警察问陈小明你们那里去,陈小明回答刚在超市门口取了自行车,也正准备现在回家,该巡逻警察对陈小明说你们走吧(回家),大家正在宛平路走向回家,就在那时,说时迟那时快,只见宛平路马路对面毫无声息的滑过一辆轿车,停在我们的对面,打开的车窗伸出一个人头看着我们,现代的通讯工具马上就召来了另一个警察022330(队长)及一辆大警车,022330大声说一个也不准走,我们之中的戴玉英也问该警察说你不是叫我们走吗,该警察对戴小姐说:对不起!我们的头来了,不能走了,只见这个接到遥控指示的022330警察队长,把我们强行押到康平路9号,在那里我们把真实情况也都告诉了他们,他们也写了书面的记录,但他们说我们没有权做决定,在接到遥控指示后,又要把我们押送到它处,我们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表示抗议,他们就强行动手,首先强行拉戴玉英,我们听到很大的一声响声,只见一个叫王国忠022331的警察强行将戴玉英猛摔在水泥地上,随后我们被分别带到湖南、斜土、天平警署,我们不存在《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以上四种情况。而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在警署违法扣押近48小时,也没有依法立即通知家属,而后被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我愿意作证。

证人:周宗兰、胡云霄、唐霞珍、奚国珍、戴玉英

2003年月日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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