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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奚国珍的资料(2)           ★★★
奚国珍的资料(2)
作者:陈小明 文章来源:上海:发展的受害者报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 16:06:32

第二,本案一、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核发系争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不服,应在该具体系争行为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起行政诉讼。现上诉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的2004年6月11日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对在其生效期内的当事人起诉超过该具体系争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而对其废止后的司法救济行为则不受其约束,已废止的司法解释讲的很清楚,对已废止的《贯彻意见》生效期内超过1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必须受其规制约束。而且是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则适用该《贯彻意见(试行)》,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不可能适用《贯彻意见(试行)》,申请人如在已废止的《贯彻意见》生效期内超过1年向人民法院已经提起过诉讼,已经被受案法院裁定驳回,现在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则不能再次起诉。申请人在上诉中认为“原审认为上诉人从拆迁裁决中已知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根本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拆迁裁决中并没有告之或者使上诉人已实际知道诉权及诉期的法律事实。”这一上诉理由已被二审法院采信,故已排除申请人在已废止的《贯彻意见(试行)》生效期内已经知道诉权或诉期的事实。所以当申请人知道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并寻求司法救济之时,适用的也必须是生效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该条规定原《贯彻意见(试行)》废止,即使原来的司法解释和新解释不一致的,也必须按新解释执行,原规定不管老百姓知不知道诉权、诉期超过1年起诉就不予受理,而且老百姓连其内容也不知道,怎么就会知道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急权益,正因为(试行)的原规定是错误的,新的规定纠正了错误,向老百姓打开了大门,并从2000年3月10日起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超过二年的都可以起诉,新规定并没有对41条有特别的施行日期规定,如按照二审裁定的理解,新、老规定中必须有一条如何衔接的规定,二审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由最高法院作出解释,而不是一、二审法院可以自由随意解释,二审的审判长不去认真理解学习法律的真谛,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却滥用职权,搞歪门邪道剥夺本案老百姓找公民代理人的权利,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越辩越清楚,堂堂高等法院的审判长,竟然惧怕一个没有律师资格的普通公民代理人陈小明代理诉讼,岂不贻笑大方,岂不是在往市委领导的脸上摸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12月12日沪司法法制〔2003〕13号文中“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之〉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之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之书上签字。”二审法院自己违反了该文的规定,没有法律禁止的,就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利,没有符合沪司法法制〔2003〕13号文中“三、(一)(二)(三)(四)”规定的禁止内容,法院无权剥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倒要请问“贵”曹大人的文凭是“虚”是“实”,还是受何方仙人“指使”,才有此大的“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奚国珍

代理人:陈小明

2005年2月日

(八)朱建中遭暴力拆迁始末

城开公司劫财毁尸、纵火逼迁绝非初犯

上海徐汇区朱建中遭暴力拆迁、毁尸灭迹始末

徐汇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现名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这家声名狼藉的拆迁公司在对徐汇区乌鲁木齐中路麦其里实施动迁过程中,为谋利益最大化,于2005年1月9日纵火活活烧死一对72岁的离休干部老夫妇。该公司副经理杨孙勤等人以谋人性命的方式实施“动迁”被《南方周末》等国内外报刊曝光。在此,我要控诉的是,城开公司杨孙勤等人用这种手段丧心病狂地对“拒迁户”纵火逼迁,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我也是徐汇区乌鲁木齐中路居民,叫奚国珍,在九年前的那场暴力动迁中,我丈夫朱建中被城开公司工作人员活活打死并毁尸灭迹(当时杨孙勤等人也在现场指挥)惨案发生后,城开公司当即拆毁犯罪现场,并将我们母子全封闭关押70多小时后,该公司总经理刘左明口头向我宣布:“朱建中已经死亡”,既不说明死亡原因,也不准我去辨认尸体,更不准我报警验尸。对这一重大的恶性事件,上海的公安机关居然不勘察现场、不立案侦查,受害者家属在死不见尸的情况下,城开公司竟不顾起码的程序,擅自将我丈夫的尸体直接送火葬场火化。

多年来我坚持上访,为丈夫伸冤,要求惩办凶手,但官商勾结、助纣为虐、拒不立案,策划者逍遥法外,我坚持写举报信并合法上访却多次遭刑事拘留,并被非法软禁和剥夺行动自由。

1995年6月12日,城开公司张贴“长乐路58号地块告居民书”对我们所在的地区实施“动迁”。我丈夫朱建中仔细阅读“告居民书”和有关拆迁的政策法规后,确信城开公司廉价圈地,超越拆迁许可范围,将我们所居住的常熟路安福路一带也划入拆迁范围。当时我丈夫朱建中已经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9门单科结业证书。凭着自己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刻苦钻研和向法学教授们的真诚讨教,朱建中对依法拆迁充满自信。此后,城开公司工作人员赵民德等人两次来我家进行拆迁谈判中,朱建中开门见山要求城开公司公开拆迁许可证内容,赵民德一听朱建中提出这一要求,便掂出面前的这位对手的分量,于是恼羞成怒,扬言要给我丈夫“看颜色”……

1996年我们夫妇依法向区长举报、揭发我们地块所存在的违法转让国有土地的事实,但区政府官员非但不予理睬,听任城开公司违法延长并扩大拆迁范围,居然还将我们的举报材料直接转给被举报的城开公司,这使得城开公司更加肆无忌弹地对我家进行报复性暴力强拆……

1996年10月15日下午,我家房门突然被人一脚蹬开,徐汇区房产管理局和城开公司工作人员、警察一行6、7个人上门送《强迁通知书》,我对他们说:“你们这么做是违法的”,警察张桂生跺跺脚说:“违法?哼,这是共产党叫我做的。”说完他们扬长而去。

1996年10月17日早上,是一个看来无甚异常的上午,我丈夫起床后走到阳台坐下看法律书,我问他:“建中,今天要紧吗?法律到底有用吗?”,我丈夫不假思索地回答:“法律是有用的,他们没有拆迁许可证,不会真的对我们强迁。放心好了,你去买菜吧。”。就这样,我下楼去买菜了。我拎着菜篮回家时,已是上午8:30时左右,只见我家楼下气氛有点异常,只见城开公司拆迁人员和搬场公司民工手持铁榔头、钢钎站在我家楼下,我知道他们的来意了,我见警察张桂生也在场,声嘶力竭地向他喊道:“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还没有喊出第二句来,城开公司工作人员刘林林、詹静等五人冲上前来掐住我的喉咙,我双手拼命抱住马路边的铁栏,刘林林、詹静等五人将我的十个手指一个一个瓣开,并将我双臂反剪到身后,接着他们又拉起我的双脚,使我失重后抑面摔倒,只见我丈夫在阳台栏杆内挥舞双手,朝着我摔倒的地方声嘶力竭地叫:“救命啊!救命啊!”求救声一声高过一声,这凄厉的叫声是我从来不曾听到过的。当时上百个居民和行人目睹暴行,几个年纪大的居民喊道:“你们不可以这样打人!”、“太野蛮了!我们还从来没有见过!”,杨孙勤(当时他是我们这块动迁基地的负责人)见状,恶狠狠地对手下的工作人员说:“快!弄上头的!”(注:上头是指在阳台上的我丈夫),城开公司朱跃忠和一个绰号叫“平顶头”的工作人员在徐汇区房产局陈召根的配合下,三人一起架起梯子从另外一个阳台翻了上去,接着“平顶头”冲进我丈夫的阳台,拿起黑色电警棍就朝我丈夫头部猛砸,我丈夫一边招架一边揪住他们,就十几秒的时间,我丈夫就被前后夹攻的动迁人员拖进屋内……

接着只见

冲向站在阳台上为我呼救的我丈夫。他们手持电警棍,将朱建中从外阳台上打进内房杀害,盗尸劫财毁拆杀人现场,再将我现场当事人拖至20公里外全封闭关押8个月,不告知我长辈亲属,致使我母亲、亲属在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情况下气急寻找昼夜,导致我母亲死亡,婆母脑溢血。直至1996年10月21日下午,由公司经理向我口头宣布:“朱建中死亡。”不讲死亡原因,不准我见尸、领尸,不准我报警验尸等等一系列行强权事件。政府不折不扣地从幕后走向前台指使、指挥。政府的违法参与,直接导致我案沉冤

进行暴力袭击,我一看

正诧异着强迁不是要有警车和救护车在场时,只见

实施,见到我买菜回家就打,将我打倒在地,绑架不放。赵明德、杨孙勤、

豺狼倚势无视法律掠夺强抢政府竟对民作出限迁(见告居民书、限迁决定书)。

(一)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5年6月,徐汇区(二)对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常熟路一带非法扩大转让,实施掠夺强抢,区人民政府竟对我作出“限期搬迁决定”,查无法据。96年公司对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我户住地常熟路一带,实施掠夺强抢。我夫妇依法向区人民政府写信举报。孰料,区政府竟对我作出“限期决定”。依据国务院动迁《条例》,上海市动迁《细则》规定:“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建设项目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但公司于96年对常熟路、安福路、乌鲁木齐路一带实施的“拆迁”既无公告,也未以其他形式公布。在长乐路58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告居民书上,也未见常熟路、安福路一带在其拆迁范围内。很显然96年公司对常熟路一带实施了掠夺强抢行为。区人民政府对这种拆迁都不是的行为,竟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其行为就是官商勾结、助纣为虐的犯罪勾当。

(三)96年10月,在区政府“限期”决定和一式二份的“强迁通知”下公司对我实施暴力报复绑架、毒打、使用电警棍打死我夫;并毁证、盗尸、拆毁凶杀现场,悉数倾劫我家产,制造一起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

遭报复家毁人亡,公安拒不立案(见证:不立案通知)

家破人亡。公检法非但不立案侦破、追究谋杀我夫等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反而由政府出面将我与年仅九岁的儿子非法拘禁在银光旅店8个月。在旅店时,政府官员口口声声要我“维护政府形象,照顾政府影响,人死不能复生,只能用经济赔偿方式解决”。即承认侵权伤害。然此后有关部门却一拖再拖。我一天又一天地走访区委区府,每逢星期四领导接待日必到,也受到了区委书记、区长等接待和“早日落实”和批条。但就是得不到落实解决。99年4月,贫病交加、陷于绝境的我开始到市府走访,要求将我全家遭开发商非法转让国土、侵吞住房、财产、打击报复我户而暴力行凶、杀人、关押的特大刑事案移交司法立案,秉公依法处裁,还我公道,还我丈夫,还我家产,还我住房。

强烈要求立案,公安颠倒黑白,给出一张信访答复2000年9月底,在我强烈要求立案声中,公安机产关未经立案勘查、在毫无根据地情况下,给我信访结论。将暴力行凶案,胡编成我丈夫纵火当场身亡,将违法转让国土使用权颠倒为“合法强迁”。此结论更有力地证明官商勾结下的欺党杀民,是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的公然挑衅,也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更是权大于法的最好写证!我冤!冤!冤!

关于发案的事实真相:96年10月17日上午约8:30时,公司派职工数百人围住我家,没入室搬财物,专寻人挑衅。我刚买菜回来,突遭袭击,刘林林、詹静等五人不说情由,动手就将我打倒在地,卡脖子,扭双手、压双脚,使我无法动弹。我丈夫见状,高呼救命!公司赵民德、扬孙勤、朱跃忠、陈召根(注:陈召根是区动迁小组职工)等凶手,手持电警棍,架梯翻墙,冲向我夫朱建中。将他从外阳台上打进内房,我被强行抬进隔壁厕所旁边地上,忽然听到外面人声嘈杂,有哭有叫,忽然听到有人哭喊:“今天闯祸了”,接着听到传来哭喊声“小朱,小朱(指我夫)啊!小朱死了。”我心惊肉跳,不顾看守,冲出去要看我夫。被他们强行拖上车,送离现场20里外的银光旅店关押,后又将我年仅九岁的孩子从学校抓来和我关在一起,由刘林林等八人日夜轮流看管。全封闭关押我母子70多个小时且不通知我双方亲属,全家亲友见我住房被毁、活不见人、死未见尸,心急如焚,彻夜寻找我们。我母气急死亡,我婆婆脑溢血。

21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刘左明口头向我宣布:“朱建中死亡”。不说死亡原因,不准我去现场,不准见尸领回,不准我报警验尸,不保留现场等等。总之,他们剥夺了我一切的合法权益。

上述确凿事实证明,此行强权、施暴政、泄私愤、图报复、压制民主、践踏法律的血淋淋的命案,表面看来,其直接凶手是城开职工赵民德等五人,而真正的罪魁祸首则是以政府名义公然纵容、包庇并违法批准实施此“违法强迁”的所谓“人民公仆”们。此乃公安拒不立案的真正原由。

关于朱建中死因的辩驳:公安在信访答复中说:“10月17日由徐汇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迁,你的丈夫朱建中在原住房面临常熟路的外阳台上用准备好的一只铁质油桶将油泼下,在场的工作人员对朱的极端行为极力进行劝阻,但朱建中突然点燃打火机,导致朱建中当场身亡,亦造成三名工作人员严重烧伤。此后果是行为人的纵火行为所引起。”对此说法,我要驳斥如下:一、“朱在楼上外阳台上将油泼下”,那末油肯定在楼下。我住房层高3.4米以上,阳台护栏1.2米左右,站在阳台上点燃打火机是不可能将火传到楼下三个凶手的身上,何况油已泼在楼下,朱建中又怎么会当场烧死在楼上住房内的呢?

二、市局认定这一重要情节的依据何在?是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交待?还是群众的见证和确凿的证物?如此语焉不详,怎能让人信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办案的准则。然在此案中,公安却抛开办案规定中一切必备的程序,如人证、物证、现场勘察、图片摄像、文字记载、法医尸检、火灾原因认定书等等(否则,为何不向我出示),且以信访答复,所有这些,全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三、非法转让国土,何来合法强迁之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人人都懂。故是政府部门为了既得利益,帮助“公司”逃脱罪行,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对朱跃忠、陈召根等凶手翻墙侵入民宅、毒打我丈夫、枉称为“朱建中自焚身亡。”请问:“朱建中自焚身亡、他的尸体为什么要被抢走?凶杀现场为什么要被拆毁?公安局为什么不勘察?难圆其说!

四、退一万步说,即使如他们所说:是朱建中点燃打火机导致其当场死亡并造成三名工作人员严重烧伤,此后果也应该由城开公司承担。因为是他们违法,我夫则是在全家遭到非法暴力侵害时,无可奈何的自卫行为。比如《白毛女》里的杨白劳之死,表面上看是服毒自杀,实质上是黄世仁逼迫所致。所以,人民政府、共产党以电影、广播等各种方式控诉黄世仁的罪行。更何况此信访结论无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我母子的非法拘禁: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然城开公司强行将我母子非法绑架后拘禁在银光旅店,并让几名打手看管监视,监控者可以随意侮辱我的人格,限制我人身自由,我只能整天呆在旅店里,不能出去散步、买动西或购物,不能打电话,无通讯自由,目的是为让他们毁灭证据,逃脱罪责。

上述公然发生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在光天化日下的这一幕幕让人触目惊心的强抢民宅、行凶杀人、毁尸灭迹、拒不立案事实、让相信“法治”的人们寒心彻骨,这难道不是“法治”的悲哀?

今天,再次要求党中央、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政府、中纪委、中政委等各机关为我作主,对上述诸多违法事件秉公依法裁处,还我公道!还我丈夫!还我家产!还我住房!

*********************.千古奇冤无处申,“依法行政”是谎言,反腐举报民遭害,幕后策划是公仆,土地荒废六年多,二零零三卖期房,二万四千一平米(建筑面积),政府正座当指导,价格还有上涨时!

在此,我强烈要求政府将“违法转让国土,打击迫害,绑架、毒打使我夫致死、盗尸劫财、毁证”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公诉,还我公道!还我丈夫!还我家产!还我住房!

见证:1我夫妇向区长发举报材料、举报信(多次)之回信一封。

2公司《告居民书》一份控诉人:奚国珍

联系地址:沪瑞金二路52弄2号217室家庭电话:021-64370954邮编:200020

(九)血泪再控诉

血泪再控诉(二)

炒地卖地强抢民宅杀人放火盗尸劫财拆毁现场公司宣布民夫已死死不见尸追溯原委民信国法举报写信遭其迫害官商勾结助纣为虐拒不立案暴力行凶策划者逍遥法外合法上访者再遭迫害冤!!!

我叫奚国珍,原与丈夫、儿子、叔父同住常熟路176-178号二间房。176号除三楼楼梯通道外,其余是我户全独使用。(因房管所原因,未在房卡上注明面积,但历史唯我独用是事实)。违法拆迁始,我多次要求丈量均遭拒绝。

豺狼倚势无视法律掠夺强抢政府竟对民作出限迁(见告居民书、限迁决定书)。

(一)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5年6月,徐汇区城开公司在政府未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合法批准文件、未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下,以欺诈等卑劣手段,非法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拆迁”。这是严重违法、违规的犯罪行为。

(二)对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常熟路一带非法扩大转让,实施掠夺强抢,区人民政府竟对我作出“限期搬迁决定”,查无法据。96年公司对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我户住地常熟路一带,实施掠夺强抢。我夫妇依法向区人民政府写信举报。孰料,区政府竟对我作出“限期决定”。依据国务院动迁《条例》,上海市动迁《细则》规定:“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建设项目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但公司于96年对常熟路、安福路、乌鲁木齐路一带实施的“拆迁”既无公告,也未以其他形式公布。在长乐路58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告居民书上,也未见常熟路、安福路一带在其拆迁范围内。很显然96年公司对常熟路一带实施了掠夺强抢行为。区人民政府对这种拆迁都不是的行为,竟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其行为就是官商勾结、助纣为虐的犯罪勾当。

(三)96年10月,在区政府“限期”决定和一式二份的“强迁通知”下公司对我实施暴力报复绑架、毒打、使用电警棍打死我夫;并毁证、盗尸、拆毁凶杀现场,悉数倾劫我家产,制造一起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

遭报复家毁人亡,公安拒不立案(见证:不立案通知)

家破人亡。公检法非但不立案侦破、追究谋杀我夫等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反而由政府出面将我与年仅九岁的儿子非法拘禁在银光旅店8个月。在旅店时,政府官员口口声声要我“维护政府形象,照顾政府影响,人死不能复生,只能用经济赔偿方式解决”。即承认侵权伤害。然此后有关部门却一拖再拖。我一天又一天地走访区委区府,每逢星期四领导接待日必到,也受到了区委书记、区长等接待和“早日落实”和批条。但就是得不到落实解决。99年4月,贫病交加、陷于绝境的我开始到市府走访,要求将我全家遭开发商非法转让国土、侵吞住房、财产、打击报复我户而暴力行凶、杀人、关押的特大刑事案移交司法立案,秉公依法处裁,还我公道,还我丈夫,还我家产,还我住房。

强烈要求立案,公安颠倒黑白,给出一张信访答复2000年9月底,在我强烈要求立案声中,公安机产关未经立案勘查、在毫无根据地情况下,给我信访结论。将暴力行凶案,胡编成我丈夫纵火当场身亡,将违法转让国土使用权颠倒为“合法强迁”。此结论更有力地证明官商勾结下的欺党杀民,是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的公然挑衅,也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更是权大于法的最好写证!我冤!冤!冤!

关于发案的事实真相:96年10月17日上午约8:30时,公司派职工数百人围住我家,没入室搬财物,专寻人挑衅。我刚买菜回来,突遭袭击,刘林林、詹静等五人不说情由,动手就将我打倒在地,卡脖子,扭双手、压双脚,使我无法动弹。我丈夫见状,高呼救命!公司赵民德、扬孙勤、朱跃忠、陈召根(注:陈召根是区动迁小组职工)等凶手,手持电警棍,架梯翻墙,冲向我夫朱建中。将他从外阳台上打进内房,我被强行抬进隔壁厕所旁边地上,忽然听到外面人声嘈杂,有哭有叫,忽然听到有人哭喊:“今天闯祸了”,接着听到传来哭喊声“小朱,小朱(指我夫)啊!小朱死了。”我心惊肉跳,不顾看守,冲出去要看我夫。被他们强行拖上车,送离现场20里外的银光旅店关押,后又将我年仅九岁的孩子从学校抓来和我关在一起,由刘林林等八人日夜轮流看管。全封闭关押我母子70多个小时且不通知我双方亲属,全家亲友见我住房被毁、活不见人、死未见尸,心急如焚,彻夜寻找我们。我母气急死亡,我婆婆脑溢血。

21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刘左明口头向我宣布:“朱建中死亡”。不说死亡原因,不准我去现场,不准见尸领回,不准我报警验尸,不保留现场等等。总之,他们剥夺了我一切的合法权益。

上述确凿事实证明,此行强权、施暴政、泄私愤、图报复、压制民主、践踏法律的血淋淋的命案,表面看来,其直接凶手是城开职工赵民德等五人,而真正的罪魁祸首则是以政府名义公然纵容、包庇并违法批准实施此“违法强迁”的所谓“人民公仆”们。此乃公安拒不立案的真正原由。

关于朱建中死因的辩驳:公安在信访答复中说:“10月17日由徐汇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迁,你的丈夫朱建中在原住房面临常熟路的外阳台上用准备好的一只铁质油桶将油泼下,在场的工作人员对朱的极端行为极力进行劝阻,但朱建中突然点燃打火机,导致朱建中当场身亡,亦造成三名工作人员严重烧伤。此后果是行为人的纵火行为所引起。”对此说法,我要驳斥如下:一、“朱在楼上外阳台上将油泼下”,那末油肯定在楼下。我住房层高3.4米以上,阳台护栏1.2米左右,站在阳台上点燃打火机是不可能将火传到楼下三个凶手的身上,何况油已泼在楼下,朱建中又怎么会当场烧死在楼上住房内的呢?

二、市局认定这一重要情节的依据何在?是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交待?还是群众的见证和确凿的证物?如此语焉不详,怎能让人信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办案的准则。然在此案中,公安却抛开办案规定中一切必备的程序,如人证、物证、现场勘察、图片摄像、文字记载、法医尸检、火灾原因认定书等等(否则,为何不向我出示),且以信访答复,所有这些,全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三、非法转让国土,何来合法强迁之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人人都懂。故是政府部门为了既得利益,帮助“公司”逃脱罪行,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对朱跃忠、陈召根等凶手翻墙侵入民宅、毒打我丈夫、枉称为“朱建中自焚身亡。”请问:“朱建中自焚身亡、他的尸体为什么要被抢走?凶杀现场为什么要被拆毁?公安局为什么不勘察?难圆其说!

四、退一万步说,即使如他们所说:是朱建中点燃打火机导致其当场死亡并造成三名工作人员严重烧伤,此后果也应该由城开公司承担。因为是他们违法,我夫则是在全家遭到非法暴力侵害时,无可奈何的自卫行为。比如《白毛女》里的杨白劳之死,表面上看是服毒自杀,实质上是黄世仁逼迫所致。所以,人民政府、共产党以电影、广播等各种方式控诉黄世仁的罪行。更何况此信访结论无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我母子的非法拘禁: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然城开公司强行将我母子非法绑架后拘禁在银光旅店,并让几名打手看管监视,监控者可以随意侮辱我的人格,限制我人身自由,我只能整天呆在旅店里,不能出去散步、买动西或购物,不能打电话,无通讯自由,目的是为让他们毁灭证据,逃脱罪责。

上述公然发生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在光天化日下的这一幕幕让人触目惊心的强抢民宅、行凶杀人、毁尸灭迹、拒不立案事实、让相信“法治”的人们寒心彻骨,这难道不是“法治”的悲哀?

今天,再次要求党中央、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政府、中纪委、中政委等各机关为我作主,对上述诸多违法事件秉公依法裁处,还我公道!还我丈夫!还我家产!还我住房!

*附:1)开发商违法有偿转让土地《告居民书》。(当时《告居民书》代替公告张贴在现场)2)《血泪控诉》3)无辜刑拘证4)不予立案通知书5)公安信访答复6)因上访受迫害简介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逐级起诉状均被退还,但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的诉状没有退回,但无回音,也不立案。

(十)2005.04.10奚国珍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奚国珍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瑞金二路52弄217室邮编:200020

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诉讼请求:判令撤消被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依法履行职责,公开乌鲁木齐中路99号汇贤居、世纪贸易广场,华儿登广场建设项目一书二证信息。

事实与理由:2005年3月25日,原告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被告信息公开窗口填写申请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建设单位上海新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正在建的乌鲁木齐中路99号汇贤居建设项目一书二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第22令发布规定: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汇贤居此3.4公顷土地与1994年12月23日已由沪土局与上海徐土局签定了(1994)出让合同第139号文(见附件1.),此3.4公顷土地符合建设部第22令发布规定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此3.4公顷地块上的新建设项目汇贤居等建设物的一书二证信息依法有据。而被告却于2005年4月7日邮寄给原告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见附件2、3)。

确认民众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而是由民众的权利来决定,通过公众充分了解政府信息,能促使政府改进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化有利于“阳光行政”避免桌子底下的交易。

原告是该3.4公顷地块上的长期居住公民,自1995年被暴力拆迁以来从未知道过此地块的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且此3.4公顷地块自1995年拆迁至2002年才开始平整土地,整整荒废7年的事实,充分证明当时的告居民书上所称是完全不相符的,建设单位不符,土地受让人不符,拆迁范围。故应当享有此地块上的汇贤居等项目一书二证内容的知情权。大家清楚1994年前的出让土地是在计划控制政策下进行,1994年12月23日据官方称:在1994年的当时第四季度出让土地使用权基本受政策控制而没有这种情况发生了,此地块的出让土地也称得上是特列了。故为了弄清我们被拆迁的长期居住房,造成3.4公顷土地7年闲置荒草丛生,国家和民众造成此重大损失的缘故,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依法履行职责,公开乌鲁木齐中路,长乐路,安福路,常熟路四至围合的3.4公顷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及内容的信息。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奚国珍二00五年四月十号

(十一)2005.2.(26/28)举报虚构拆迁许可证

一)虚构拆迁许可非法转让土地强夺民宅私产

举报信

我是上海市徐汇区居民奚国珍。1996年10月17日,我丈夫在抵制违法强迁过程中遭暴力围殴,屈死后又被毁尸灭迹,为了揭示真相,讨回公道,我含冤上访八年,至今沉冤未雪!

我家原住常熟路176-178号,该处属市中心黄金地段。事发前,我与丈夫、儿子、叔父三代人同户居住这两间房。

1995年6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徐汇区人民政府、徐汇区土地局、徐汇区房管局这四家政府机构虚构《徐房拆许字(95)第12号拆迁许可证》,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将东至常熟路、西至乌鲁木齐中路、北至长乐路、南至安福路,四至围合的3.4公顷土地委托给徐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实施动迁。因市区两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愿承担违法动迁的责任,“城开公司”在唯一的一份以书面形式公布的《长乐路58号动迁基地告居民书》中写明“根据沪土(1994)出让合同第139号文,沪徐土(94)委托合同第8号文,国家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形式实施旧区改造拆迁。”徐汇区房管局核发的《徐房拆许字(95)第12号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情况如下:一、违反了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和第8条。

二、违反了199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13条。

三、无建设项目、无拆迁范围、无出让土地程序,纯属虚构。

四、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事实上,长乐路58号动迁基地建设项目为土地批租(见附件1),土地批租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别名,没有明确的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就不可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又何来《拆迁许可证》?

五、获得《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单位不适格(略)。开放商实际上是香港长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并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是该公司,而非“城开公司”。综上,诸多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明徐汇区房管局核发给徐房拆许字(95)第12号《拆迁许可证》是虚构的。

国务院拆迁《条例》第八条,上海市拆迁《细则》第十三条明确: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持下列批准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局提出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方可拆迁房屋。(一)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文,而14#因无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而受《城市规划法》的程序限制,不具有上述三项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批文,故依据拆迁法规、规章不可能有合法(95)第12号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许可证,那有合法拆迁之说,裁决。限近强迁则是政府为掠夺强抢民居财。行强权,施暴政法私念,图报复,压制民主,践踏法治披着合法外衣干着强盗勾当的表现。14#假借拆迁名的掠夺强抢强盗行为。

六、

上海市土地局假造《沪土(1994)出让合同第139号文》,其主要违法情况如下: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二、违反了《刑法》第228条三、违反了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暂行规定》第19条。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权限。国务院拆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徐汇区土地局依法没有此3.4公顷土地的审批权,也不能作为土地出让的受让方。故区土地局出现在“拆迁”公告上,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受让方并在94年与实施拆迁的徐汇区城开公司签定了一份违法(94)委托合同第8号文。证明徐汇区土地局参与了上述3.4公顷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事件;公告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是区土地局,故上海市土地局,徐汇区土地局在3.4公顷土地无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范围。建设项目下,上下勾结委托城开公司实施监守自盗的掠夺强抢民居的强盗勾当。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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