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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少平:持守心底法治、民主、宪政信念而风雨前行         ★★★
莫少平:持守心底法治、民主、宪政信念而风雨前行
作者:记者 文章来源:《公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1 12:30:28

莫少平,男,1958 年2 月生于北京,籍贯广西柳州、忻城。

1977年—1980年,北京军区炮兵某部指挥连服役
1980年—1981年,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工作
1981年-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就读本科
1985年-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刑法专业硕士,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8年-1992年,被分配到当时的劳动部所属的“中国华龙国际劳务合作公司”,任总经理法律事务助理,同时在司法部直属的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做兼职律师。
1992年,莫少平律师牵头创立了北京惠中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并在3年以后创立了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是当时北京特批的六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中之一。
1995年9月,被聘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任三届(每届三年);2005年被聘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98年考取全国注册税务师。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莫少平律师代理了大量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敏感案件”,如刘晓波、刘念春、江棋生、方觉、徐文立、姚福信、杜导斌、张林、吕耿松、师涛、杨建利、赵岩、徐伟、姜力钧、冯秉先、郭飞雄、高智晟、朱虞夫、张子霖、倪玉兰、叶国柱、李国宏、黄琦、谢长发、袁伟静、孙林(孑木)、唯色,并代理了北京、杭州、上海不少法轮功学员的案件等等,莫少平 律师是中国当今代理“敏感案件”最多的律师,也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著名人权律师。

莫少平律师在2003年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为“亚洲英雄”,在2005年被香港《亚洲周刊》评为“风云人物”,在2007年被法国政府授予“法兰西共和国人权奖”。

本期《公民》月刊特邀莫少平律师就中国政治环境与司法状况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访谈。

以下记者简称“记”,特约嘉宾莫少平,简称“莫”。)

记: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何去何从的问题成为当代理论界绕不开的课题,尤其今年面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反思,中国路径探讨更成为思想界的热点。在此请莫律师先谈谈对中国社会总体政治状况与发展趋势的看法。

莫:首先,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中国社会走向现代法治、民主、宪政是不可阻挡的,这是历史的潮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因为只有在法治、民主、宪政的国家里,人的平等、自由、尊严等基本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和保护。问题的关键只不过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民主、宪政这种社会转型的快慢和方式而已,特别是转型的方式是平稳和平的转型,还是动荡暴力的转型(这有时确实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个人的观点是,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破坏越小的转型方式,才是最可取的社会转型方式。

其次,我个人认为中国到现今为止的改革是一种畸型的“跛脚改革”:客观地讲中国在纯粹的经济领域的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尤其在农村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改革,及对计划径济体制的改革,使中国摆脱了温饱问题的困扰。,当然这种改革也付出了很高昂的代价,如导致了环境恶化、资源浪费等,但这种改革毕竟使中国的国力大大增强,百姓的生活水平大为改观。然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自从1989后就停止了,此后所进行的改革只能算是行政体制改革,而行政改革是不能代替政治体制改革的。这种只有经济改革没有政治改革的改革只能说是“跛脚改革”。这种“跛脚改革”直接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公平正义缺失、官僚腐化堕落、权贵结盟掠夺,最后形成社会民怨沸腾、官民冲突,如最近贵州瓮安、云南孟连、浙江玉环、杨佳袭警,等等一系列事件就力证出中国“跛脚改革”的困局,所以延续这种畸型的“跛脚改革”,中国社会早晚必会出现更大问题。

再次,我个人认为中国现行制度与现代法治、民主、宪政国家的基本制度及理念存在着5个方面的冲突:

其一、关于领导人的选任。现在中国是通过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部门(中组部、各省、市的组织部)来选任,调配、掌控党政的主要领导人的,这与现代法治、民主、宪政国家奉行的由人民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来选举领导人(即俗称“数人头”)的制度及理念是相冲突的;

其二、关于军队的性质。“党指挥枪”,“军队必须服从党的领导”,这在中国一贯是被作为“铁律”来信守的。从这个角度讲,中国的军队不是国家的军队而是党的军队(“党卫军”),而这支军队又是用全国纳税人的钱来供养的,而不是用党费供养的,这与现代法治、民主、、宪政国家奉行的军队必须是国家的军队,军人不能干政的制度及理念是相冲突的;

其三、关于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任何人都有思考、表达的自由,这是天赋的基本人权。然而中国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民间媒体和出版社,从中央到地方共产党的各级宣传部门有权决定什么新闻可以报导、什么书可以出,什么言论要被屏蔽,甚至有一些人因在网络上撰写抨击的文章还会招致入狱,这种通过一个党的宣传部门来管治言论、媒体、出版社的作法是与现代法治、民主、宪政国家奉行的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的制度及理念是相冲突的。

其四、关于司法独立。中国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的国家,共产党通过各级政法委来领导司法机关、甚至有权决定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结果,这与现代法治民主、宪政国家奉行的司法独立的制度及理念是相冲突的。

其五、关于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当今中国,非官方认可的宗教组织或团体是没有“合法”存在的权利的,比如信奉基督教,你就必须加入官方认可的“三自爱国会”,“家庭教会”等宗教团体,均在打压之列,这与现在法治、民主、宪 政国家奉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及理念是相冲突的。

记:请问莫少平律师您对目前中国民主、法治的总体评价是什么?

莫:我对中国民主、法治的总体评价可以概括为“有法律,没法治;有宪法,无宪政。”

“有法律”是说1949年至1979年三十年间,中国只有一部《宪法》及一部《婚姻法》,到现在中国有220多部法律,如果算上法规、规章有上千部。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说基本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使中国社会由原来的无法可依,至少走到了基本有法可依。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是真正得到了遵守,即所谓的“有法必依”以及法治的基本理念——制衡、独立、公平、正义等,是不是已深入人心,成为社会普遍信奉和遵从的准则?我看还远远没有。这也是百姓普遍诟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司法不公的原因所在;另外真正的法治还必须是“良法善治”,恶法非法。这一点在当今中国也没有完全做到,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当今中国有法律而没法治。

有“宪法而没宪政”是说中国从1949年到现在为止已颁布了四部宪法,宪法中的许多规定应该说是非常不错的,但遗憾的是中国的宪法是不可诉的(宪法没有司法化)。通俗点讲,公民是不能依据宪法上规定公民权利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条文判案,所以有些学者称中国的宪法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此外,真正的宪政还有二个核心点,一是限制政府及官员公权力的行使;二是违宪审查制度,这二点我认为中国都缺失!所以我说:中国有宪法无宪政。

记:中国司法制度从半个多世纪的总体来看是有进步的,然而也毋庸讳言存在许多让人诟病的方面,请莫律师谈谈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莫:我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独立。中国的司法从制度设计上,就没有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这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反映出来。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亦有同样的规定)可见该规定所指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该规定中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形式逻辑同一律原理,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名词、概念的定义应当相同。在中国宪法第5条中所列的界别共有六种,即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人。由此可以逻辑的得出结论,按照宪法126条规定,并没有排除党派、武装力量,甚至企事业单位干涉法院的审判。

其二、各级法院都设立有审判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并决定其判决结果。这样事实上“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不掌握在审理案件的法官手中,而是由不参加法庭审理的审判委员会控制。因此许多案件、特别是所谓“重大疑难”案件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

其三、中国的法院是按照行政辖区来设置的。各行政辖区法院领导由各行政辖区党委推荐,人大任命。在各行政辖区还设置了“政法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各行政辖区政法委员会的书记通常是该行政辖区的党委常委,而该行政辖区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往往是政法委员会的副书记(有许多行政辖区是公安局(厅)长任政法委书记)。政法委员会的职责就是代表共产党对司法机关进行领导、协调和监督。

根据文明世界法治的历史经验,没有司法独立就不会有司法公正,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应该是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在执行其司法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约束外,不受任何干涉。同时法官的任期必须有保障,不仅如此,法官的独立还必须由国家立法予以保障,这在《司法独立之最低标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米兰原则》、《北京声明》等国际会议决议中都有明确规定。

其次,中国司法制度上还缺失许多文明法治国家应有的制度保障。例如:中国律师职业豁免制度不完善。中国的《刑诉法》及旧《律师法》均没有律师职业豁免的规定。虽然今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有关于律师职业豁免的规定,但这个规定有一个“但书”,即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仍然要受到法律追究。这里面就涉及到在法庭上,律师什么样的言论可被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律师为一个被指控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最后这个被告人被法院认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律师的辩护意见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再如:中国的法律中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和保释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机关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回答不能使检察官或警察满意,往往就会发生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情况。

另外,由于没有保释制度,超期羁押的情况在中国普遍存在。根据官方数据,在1993年到1999年期间,全国司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一直维持在5万人到8万人之间,1999年一度高达8万4千人。

记:中国刑辩律师整体执业环境如何?

莫:相比较在中国从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律师,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应该说是最糟糕的,原因是在中国刑辩律师“风险大、报酬低”,因此许多律师不愿意介入刑事案件,而宁愿受理民商方面的案件。这从中国官方自己公布的有关数据就可以看出。第一个数据是从1997年到2002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抓,其中相当一部份律师以涉嫌“律师伪证罪”被抓。所谓律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一个证人向侦察机关出证之后,又向律师或者在法庭上改变了自己曾向侦察机关所做的证言,这个辩护律师就有可能被怀疑是不是在“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样就使中国很多的刑事辩护律师几乎不敢向证人,特别是已经向侦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取证。第二个数据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出庭率不到30%,有的地方不到10%,也就是说100个刑事案件中,有70多个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出庭辩护,只有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

考量一个国家整体法治与人权状况最直接的应该是该国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情况,因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状况与该国的基本人权的联系是最直接、最密切的。对于一个刑事案件的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罚金、没收财产)自由权(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生命权(死刑)。所以一国的刑事司法状况就直接见证着该国的人权状况,而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是刑事司法状况的直接写照。

记:在中国如此恶劣的律师执业环境下,莫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国内“敏感案件”,居然一直平安至今,堪称律师界的奇迹。由此在业界与关心中国司法情况的人士中,流传着一个对莫律师的称谓,就是您是中国律师界继张思之律师之后的第二个“不倒翁”,对此您有何看法?或者说以莫律师的亲身经历,请谈谈何以成为“不倒翁”?

莫:对这个称谓我当然也有耳闻。我曾经到美国哈佛、耶鲁、哥伦比亚等多所世界著名的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都有人问及这个问题。我甚至曾经对一些问我这个问题的朋友调侃地说过:你们是否真希望我被抓起来?当然这是调侃。应该说我至今没有被抓,并不是说我有什么“灵丹妙药”,可能与我处事一贯“低调”与“专业”有关。我是律师,我坚守律师的职业操守,忠实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代理案件。当然我在办案中,尤其是代理一些敏感性的案件中,也常常碰到一些执法人员不依法办案,这时候当然要“据法力争”,在力争中也难免产生冲突,那么理性、平和地对待这种冲突就是避免激化矛盾的方式。我认为律师代理案件中,“专业”就要对法律精通、精通、再精通,尤其是要注重细节(细节往往决定成败),让有关方面无把柄可抓,而“低调”则避免了矛盾激化,避免将工作中问题变成律师与执法人员个人的私人义气与恩怨,特别是律师不能为了“扬名”利用媒体去炒作案件。

记:中国新的《律师法》已经出台,为什么发生您所代理的黄琦“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案”被四川警方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为由而拒绝律师会见?

莫:抛开黄琦案的背景不谈,这里面确实涉及一个新法与旧法的冲突问题,新《律师法》规定无论什么案件律师可凭“三证”(律师证、委托书、会见信)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的批准。但《刑诉法》中却有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要会见当事人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而成都警方正是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不批准我们会见黄琦,当然我是不认可成都警方的这种做法的,因为按照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新法是优于旧法的,《律师法》是新法,它应优于旧法《刑诉法》。

记:莫律师以您多年从业的经历来看,律师在中国目前情境下代理刑事案件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有哪些?

莫:在当今中国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有业界公认的“几难”:

第一、会见难。在侦察阶段,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提出出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但侦察机关经常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有的时候10天、半个月、甚至几个月之后,律师才被获准会见当事人。不仅什么时间会见,由警察来安排,甚至会见时间的长短,警察也有权来定。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警察可以在旁边听着,如果他觉得律师的问话不合适,他可以制止律师和当事人的谈话,甚至停止会见。

第二、阅卷难。检察官只把他认为的“主要证据”移送到法院,而他认为不重要的证据,就不移送法院,而这些证据在律师看来可能是对被告非常有利的证据。

第三、调查取证难。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刑事律师要取证必须得到证人的同意,如果是控方的证人,还必须得到检察官的同意,但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取证,证人则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证人出庭难。据粗略估计,90%多的刑事案件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官在法庭上只是宣读他们或警察向证人所做的调查笔录,法庭只要采信就可以定案。
虽然今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对上述几难都有了针对性的改进,但我个人认为,如果《刑诉法》不作相应的修改,《律师法》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黄琦案就是典型。

记:对于中国保留还是废除死刑的问题,在学界存有争议,而莫律师好象是主张暂缓废除死刑的,那么请莫律师谈谈支持您这种观点的依据。

莫:我认为:目前中国不能一下取消死刑,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个原因,废除死刑在中国没有得到广大的公众的认可。据有关单位调查,95%的受访者反对废除死刑,而且越是学历高的人,越反对废除死刑,也就是说现在废除死刑在中国的认知度非常低,当然也有反驳这种观点的,说法国82年废除死刑的时候,有60%多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但是法国毅然决然,还是把死刑废除了。

第二个原因,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所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传统文化对中国的影响非常大,我曾代理过的一个死刑案件,受害者(死者)本身确实有重大过错,而被告人是个学生,无任何前科,且被告人亲属愿意给死者亲属高额经济补偿,而受害者家属说:“我一分钱不要,就要判他(被告人)死刑”。这就是杀人偿命,一个人杀人了,如果不判他死刑,反倒让老百姓觉得不公正。在中国的民众层,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

第三个原因,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对死刑的威慑力确实还是有相当程度的迷信。规定一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死罪,可以使许多犯罪分子惧怕而不敢犯罪。也有反驳这种观点者举例,美国有两个挨着的州,一个州取消了死刑,一个没有,但是两个州的犯罪率并没有什么差别,结论是说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

最后一个原因,就是死刑的成本比较低。我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当时对死刑犯还是执行枪决。记得当时一颗子弹好像是人民币2毛6分,而且这个钱是由被枪决人的家属支付的。而在美国保留死刑的州,一个死刑犯从判决到真正执行死刑,平均时间要十年。

我个人的观点是死刑最终还是应该被废除的。但在中国短时间内死刑无法废除的情况下,我认为就死刑的一些具体问题是可以探讨并努力改进的。

首先:死刑的罪种应该减少 , 中国 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只有28种罪可以被判处死刑。而中国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却增加到68种罪可以被判处死刑,而在。这68种罪里,只有1/3的罪是暴力型的犯罪,其余2/3的罪是非暴力型犯罪,在很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里面,能被判死刑的罪最多也就是两三种。而中国有68种罪可以被判处死刑,这是世界之最,在非暴力型犯罪里包括没有受害人的犯罪。我曾经代理过“组织卖淫罪”的案件,组织卖淫罪属于“风化犯罪”,是没有受害人的犯罪,所为“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在中国对此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我的观点跟很多学者的观点一样,目前应该在中国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种的适用,起码对非暴力犯罪要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

其次,应公布每年被判处死刑及执行死刑的人数。中国每年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人数到现在为止,还是作为国家绝密,不对外披露,这在国际上颇受非议。死刑人数有什么不可以公布的?这应该是让公众知道的事情。公众也有权知道!把中国每年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作为一个公众的知情权内容,向国际社会和国内披露,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很难做到的事。

再次:改善死刑犯待遇。具体而言应该在如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允许死刑犯在临刑前和亲属见面。中国现在一些地方执行死刑,不通知亲属,也不通知律师,到最后都执行完了,才跟亲属说已经被执行了,让亲属去领骨灰。我觉得这是很不人道的,完全可以加以改进;

第二,严格死刑犯器官使用的程序。关于死刑犯器官的使用,现在可能稍有改进,原来死刑犯器官的使用,根本不不征求死刑犯和死刑犯家属的同意,用了就用了,医院来了拉走,,最后一烧。死刑犯器官的使用应该征得死刑犯本人或者亲属同意。

第三,应采用更人道的方式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采用注射的方式或者电刑的方式,而不要实行枪决的方式。这种关于死刑犯本身的基本人权的维护,我觉得是可以加以改进的。

记:最近杨佳上海袭警案激起了网络上长久的评议热潮,对于杨佳袭警事件,请莫律师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谈谈看法。

莫:我注意到了杨佳袭警案所激起各方的评议情况,对此我作为律师有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杀人有罪。任何法制的国家对此都是有基本共识的。

第二、案件事实真像必须公开,比如(1)应公开2007年10月5日,杨佳到上海旅行,因为租用自行车而被上海闸北警方带入警局中审讯6个小时的情况,这6个小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引起后来杨佳的索赔以至于最后走向袭警?这其中原委上海警方的单方解释显然不足以让人信服,也违背世事的常理。所以要解开杨佳袭警案真像,必须得对导致这事件的始因——“审讯6小时”公布清楚。

(2)整个袭警过程究竟如何?这也是一个需要公布的事。杨佳袭警事件何以导致那么多人的伤亡?这显然不是数字,应该有详细的过程。

(3)杨佳的母亲为何不露面,是否被控制了?这也应该公开。

第三、 案件审理的程序必须公正,比如:杨佳案杨佳现在的辩护律师是不是应当回避?是不是应该异地审理,我的意见应由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指定上海、北京以外的省或市的公、检、法机关承办此.
  总之,事实真象公开,审判程序公正,判决才能公平,才能令人信服!

顺便谈一点:美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公民有持枪权(持枪权是美国公民宪法性权利),本质上这是对国家有可能滥用公权力的警惕。所以反抗暴政是文明世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杨佳袭警案可以从文明社会法治理念上来作更深一个层次的理解。

记:请莫律师谈谈中国近年维权运动成长与对律师维权的建议?

莫:其实我对“律师维权”说法本身就持有异议,因为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你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律师维权”就如同说“医生治病”一样,说的是“废话”。当然我们估且保留这种说法。我认为,中国目前是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一切为了推进中国法治、民主、宪政建设的力量都应该团结、联合,各自从不同的领域、专业来供献自己的力量,形成一种“合力”,而不要相互猜疑、相互指责,相互攻击,更不要目中无人、争名夺利,自吹自擂!

中国是个有着悠久泛政治化色彩的国家,常常出现法律问题用政治化的方式去解决,这本身就不是法治、民主、宪政国家应有之义,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尽力促进社会在法制的平台上来解决问题,要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而避免将法律问题政治化,使法律回到它的本位上来,并且通过法律的博弈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转型。

我非常高兴地看到中国当今有越来越多的年轻律师敢于去代理“敏感案件”,敢于去为中国的弱势群体、平民百姓去维权。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社会的进步。 回想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涉及政治敏感性的刑事案子要找个代理律师都非常困难,而被告人的亲属也常常对请律师心存畏惧,看看现在有这么多敢于代理“敏感案件”的年轻律师,我由衷地感到欣慰!

在此我以自己多年律师执业的经验对律师参代理维权案件提几点建议,供参考:(当然这几点也是公认的律师执业应遵守的准则)

1、谨慎司法评论。律师要尽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真正了解案情并从法律上进行了认真研究后不要轻易对代理案件及公、检、法机关和承办人员发表评论,避免让人觉得律师不客观先入为主,以致给人不公允的印象。尤其要避免那种不顾当事人利益,仅凭自己的主观感受就轻易对案件发表评论的行为,这样常常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甚至直接了伤害当事人。

2、不要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律师代理案件始终要保持一个相对超脱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要有自己独立的专业判断,切忌情绪化,这样你才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律师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3、严守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对当事人就如医生与病人一样,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在没有经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绝不可对外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4、精通专业技能,律师只有凭借精通法律专业技能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与普通公民代理案件的最主要的区别。同时精通法律专业,也是律师最好的护身符!

记:奥运刚刚结束,请问莫律师对此有何评判?

莫:第一,绝大多数中国人对奥运能在北京举行是感到自豪的,而且中国队也取得了金牌第一,奖牌第二的好成绩,这是不容否认的;

第二,奥运也促使中国政府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改进,如外国媒体自由采访(当然是不是严格执行了是另外一回事),取消了对美国之音、英国BBC等网站的屏蔽等,当然我希望奥运会后仍然能这样做!

第三,中国政府申办时的改善人权状况等承诺并没有完全履行,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举个具体的例子,虽然中国政府承诺奥运期间开辟三个游行示威区(日坛、世界公园、紫竹院公园),但没有批准一起,这里面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问题,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什么叫游行示威自由?我认为,从法理上讲, 就是不经批准许可,只需在公安机关备案即可游行示威,才叫游行示威自由,如果能不能游行示威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就不能叫游行示威自由,从这个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是违宪的!

第四,举国体制问题,中国是举全国之财力、物力、人力去办奥运,但金牌大国并不等于是体育大国,有学者研究,中国平均每块金牌国家要投入7个亿人民币,中国政府为了在北京奥运会争金牌第一的投入,分别是2007年卫生医疗开支和教育支出的四倍和三倍,这种做法是不是纳税人的真正意愿估且不论,这种做法是不是真正体现奥林匹克精神?我认为没有!

记:最后,在中国律师执业面临诸多风险与困难的情况下,莫律师依然坚守在这个领域,请问是什么力量与信念在支持您?

莫:多年来律师执业中的酸甜苦辣真是难以言说,支持我在这种艰难中走过的一个极为朴实的理念是:总得有人去做啊!从人类历史长河来看,任何国家的法制建设总需要大批法律工作者不懈的努力,甚至做出巨大的牺牲。作为后发的极权国家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律师的努力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做出的牺牲似乎是天定的!对于一个致力于实现国家法治、民主与宪政的人士来说,我们生活于这个时代,真是别无选择!也是义无反顾!毕竟在我的心底深藏着对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宪政的渴望与坚信!

 

文章录入:芳菲    责任编辑: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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