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投稿信箱
加入收藏
| 首页 | 声明·公告| 国际人权 |热线咨询 | 调查 | 人物 | 法援 | 奥运观察 | 评论 |维权手册| 人权个案 |维权动态| 公民行动 | 小型资助 |
您现在的位置: 维权网 >> 文章中心 >> 法援 >> 文章正文
相 关 文 章
作家廖亦武为何九度申请护照被拒
廖亦武:致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区人
六四《大屠杀》长诗作者廖亦武申
关于尽快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违法
青岛野蛮拆迁:袁薪玉被控放火和
宜兴村民拒绝拆迁受到黑帮暴力袭
蒋彦永获裴杰斯人权奖但领奖受阻
人物专访:北京维权律师滕彪
曾金燕姚立法被截 无法赴UN会
杨建利获释后一直未能办妥出境手
专 题 栏 目
· 新闻言论自由  · 强迫拆迁
· 反污染维权  · 农民土地维权
· 劳工权益  · 妇女权益
· 上访事件  · 煤矿灾案
· 宗教维权  · 艾滋病关怀
· 结社集会权  · 儿童教育权
· 健康卫生权  · 死刑观察
· 酷刑观察  · 废除任意羁押
最 新 热 门
普通文章One World, One Dream, Universa
普通文章澳大利亚奥委官员谈北京奥运期间
固顶文章中国公民就奥运会致中共领导人的
推荐文章[组图]斯盖普(Skype)是否安全(1
推荐文章关于环保人士孙小弟被勒令离开北
推荐文章《中国维权动态》(2007年7月上)
推荐文章袁伟静女士获得第五届“受难者家
推荐文章[图文]IOC官员反对北京奥运和人权
推荐文章就浙江朱虞夫、朱卬父子被构陷入
推荐文章“不要奥运要人权”联署行动征集
最 新 推 荐
普通文章One World, One Dream, Universa
普通文章澳大利亚奥委官员谈北京奥运期间
固顶文章中国公民就奥运会致中共领导人的
推荐文章[组图]斯盖普(Skype)是否安全(1
推荐文章关于环保人士孙小弟被勒令离开北
推荐文章《中国维权动态》(2007年7月上)
推荐文章袁伟静女士获得第五届“受难者家
推荐文章[图文]IOC官员反对北京奥运和人权
推荐文章就浙江朱虞夫、朱卬父子被构陷入
推荐文章“不要奥运要人权”联署行动征集
  关于不批准廖亦武护照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
关于不批准廖亦武护照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作者:滕彪 文章来源:博闻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1 15:31:03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廖亦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北巷子24号亦龙牙科诊所

委托代理人:滕彪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电话:(略)

委托代理人:王怡

单位:成都大学工商管理系教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地址:电话:(略)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案由:

申请人于2007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护照,被申请人于7月12日作出"不批准出国(境)申请通知书".对不批准的行政决定不服,现申请复议。

复议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清楚。

在被申请人的通知书中,仅写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先不批准出国(境)".未告知其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申请人的情况具体属于第八条"不批准出境"的5种情形的哪一种。

第二、被申请人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按照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1-6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1-4项的任何一种情形。

而且申请人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是一名自由写作者,申请出国是为了正常的旅游和文化交往,被申请人没也有任何理由和事实表明,申请人出境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相反,作为海内外知名的、获得多个文学奖项的作家,申请人参加的文学交流活动只能给国家带来荣誉。因此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7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5项规定的情况。

第三,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缺乏所依据的行政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7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5项规定,"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

"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不批准出境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决定。"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指掌握党和国家政治、军事、技术、经济等重要机密,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部门和省级党、政、军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出境的。对属于这种情形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出境之前,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认定某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关行政决定,是被申请人不批准决定的依据行为。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和说明这一依据行为。

第四,《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之规定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符。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一正当权利,是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的体现。出国旅游也是宪法第4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有休息权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制定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安全因素而限制出国权利的,只能由"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定。公安部的规章,将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从"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下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扩大了公安部门限制公民出国的权力,违背了《出境入境管理法》,也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上述宪法权利。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的不批准出国(境)申请的行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2、审查《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之规定的合法性。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

2007年7月28日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Copyright2006 维权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