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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是否履行了《禁止酷刑国际公约》的签约国责任?
——民间评议中国递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四、五轮政府报告
维权网 2008年7月24日
背景简介
二十年前,中国政府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联大通过,中国1988年加入),由此承诺以下义务:改写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法接轨,杜绝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中施行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自中国1988年加入这个公约,便承诺每隔四年要向联合国递交一份落实公约情况的政府报告。中国政府于1991年,1996年,2000年分别提交了三轮政府报告。遗憾的是,在历次准备这些政府报告和接受审议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作为缔约国几乎没有按照公约要求去发动公民社会参与,对民间开放让其对政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参与并观摩联合国评议过程,事后也没有允许民间去监督政府落实 “禁止酷刑委员会”每次审议政府报告后提出的改进建议。
2006年递交的政府第四、五轮合并报告也不例外。该年6月,中国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第四和第五轮政府合并报告(报告全文请见:/Article/Class8/200707/20070702222833_4827.html)。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任何真正独立的公民社会团体和公民得到过机会参与这份报告的起草和评议过程。
中国民间人士和独立法律专家,在过去几个月内,按照联合国的要求,就中国政府的第四、第五轮合并报告进行了评估,就政府自己关于在过去六年当中落实《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的说法提出置疑。
2008年5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政府的该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协商形成一份“疑问清单”,就报告里面含混不清或忽略的地方列出需要中国政府解释回答的问题。这些问题将交回给中国政府, 要求其在2008年11月该委员会正式公开审评中国的政府报告之前做出回答。这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程序的一个规定步骤。
这里发布的这份民间点评,对中国政府报告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了疑问和评论,如是否太笼统含混,或是否有些重要信息被遗漏掉了等等。这些民间意见已经提交给联合国 “禁止酷刑委员会”。
由于政府报告的章节是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逐一撰写的,这份点评也按照政府报告的主要条款、有选择性地逐一作出分析评议。
2008年11月,在将举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和其它国家)政府禁止酷刑报告的大会上,该委员会将直接与中国官方代表展开“问话”,就政府报告里的有关问题和委员会事先传递地给中国政府的“疑问清单”进行问答。一般来说,委员会花两个半天的时间审议每一个国家的政府报告,时间很短 (尤其因为审议中国政府报告的时间还要包括审议香港和澳门各自的报告)。“问答”之后几天内,委员会将公布它对中国政府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就该政府在过去四年内落实《禁止酷刑公约》的成就和不足作出评价,并对今后四年内如何去改进提出建议,就政府在预防和禁止酷刑方面的工作提出所需达到的标准,以此来作为国际社会衡量该政府如何落实反酷刑国际公约,是否履行该尽到的责任的重要指标。如媒体、非政府组织、关注人权的政府机构等可以用“结论和建议”作为参照去评估该政府落实该公约的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下文简称“委员会”)是1984年根据《禁止酷刑公约》建立的。象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委员会一样,该委员会也是技术性的、非政治性机构。这个委员会由十位成员组成, 原则上他们都应该是独立专家,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誉,在相关人权领域里具有专业水平,其公平性得到一致公认。他们以个人的名义出任 - 不代表本国政府;每隔4年由缔约国选举产生;每年与会两次:时间是5月和11月。该委员会的功能包括:审议缔约国政府报告、接受来自个人的个案申诉、就有关个案或信息向缔约国提出询问、发布一般性评论。(详细介绍请参阅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发布的《人权概况介绍17号:禁止酷刑委员会》)。
民间评议中国向联合国际“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四、五轮政府报告
(以下民间独立法律专家的评议,下加横线部分,分段跟帖在政府报告的有关条款后面,按政府报告条款顺序编辑。)
政府报告第二条:
第6段:“从禁止酷刑的角度看,人权入宪将进一步推动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观念、制度和工作的发展,从而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公约的各项要求。”
政府报告中的这段话太抽象。请问人权入宪后中国政府究竟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来落实公约的要求?
第6bis段:“(中国治安管理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侮辱。”
政府报告中的这个说法只是理论上的,与事实不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普通公民的打骂、虐待和侮辱时有发生,如1)中国警察对待到北京上访的人员经常实行打骂、虐待或侮辱;2)中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待卖淫嫖娼人员也经常采用侮辱人格的执法方法;3)更有甚者,实际执法中,曾经有中国官方媒体报道派出所警察为了经济上创收,竟然把少女抓到派出所进行刑讯逼供,强迫少女承认对某人卖淫以便警察向该人罚款,这就是轰动中国的“处女卖淫案”。
第13 bis段:“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月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只是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供述”作为定案依据,通过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进而以这种非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却不排除。这是违背《公约》的行为,也是导致中国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断出现的原因之一。既然毒树之果可以吃,司法人员当然就敢制作这样的果子了。
第15段:“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30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律师在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免受酷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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