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投稿信箱
加入收藏
| 首页 | 声明·公告| 国际人权 |热线咨询 | 调查报告 | 人物 | 法援 | 奥运观察 | 评论 |维权手册| 人权个案 |维权动态| 公民行动 | 小型资助 |
您现在的位置: 维权网 >> 文章中心 >> 热线咨询 >> 正文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文章
专 题 栏 目
· 新闻言论自由  · 强迫拆迁
· 反污染维权  · 农民土地维权
· 劳工权益  · 妇女权益
· 上访事件  · 煤矿灾案
· 宗教迫害  · 艾滋病关怀
· 结社集会权  · 儿童教育权
· 健康卫生权  · 死刑观察
· 酷刑观察  · 废除任意羁押
最 新 热 门
固顶文章中国2007-2008人权年鉴
固顶文章“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同
推荐文章《中国维权动态》总第67期
推荐文章[组图]湖南吉首“满城尽戴黄金甲
推荐文章中国政府两年前“自愿承诺”“促
推荐文章上访维权人士刘杰急需到大医院动
推荐文章新京报:律师团志愿为“结石娃”
推荐文章[组图]刘学立被拘留与劳教
推荐文章黑龙江访民罗淑波重病被劳教延误
推荐文章黄琦终于获准与委托律师见面
最 新 推 荐
固顶文章中国2007-2008人权年鉴
固顶文章“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同
推荐文章《中国维权动态》总第67期
推荐文章[组图]湖南吉首“满城尽戴黄金甲
推荐文章中国政府两年前“自愿承诺”“促
推荐文章上访维权人士刘杰急需到大医院动
推荐文章新京报:律师团志愿为“结石娃”
推荐文章[组图]刘学立被拘留与劳教
推荐文章黑龙江访民罗淑波重病被劳教延误
推荐文章黄琦终于获准与委托律师见面
  审查中国提交的第四份酷刑报告时需要考虑的疑问清单[节选]         ★★★
审查中国提交的第四份酷刑报告时需要考虑的疑问清单[节选]
作者:志愿者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 10:49:45

编译者按:


最近,在一次民间人权关注者聚会上,有人问:“中国政府是哪年加入《禁止酷刑公约》的?” 在场者几乎无人知道答案。下面要告诉各位的一些情况,可能也鲜为人知。今年对于中国民间人权关注社区来说有一个难得的机会:中国政府1988年加入国际《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由此承担了每四年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一份落实公约的政府报告,并于1991年,1996年,2000年分别提交了三轮政府报告。遗憾的是,过去在历次准备这些政府报告和被联合国审议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完全忽视了公约要求,自始至终也没有对外界披露。结果是没有真正独立的民间人士知晓,更说不上参与!审查完毕后,显然也就没有公民社会去跟踪、监督政府如何改进落实 “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看来,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可以完全变成一场做秀,除非民间有机会、并能够积极参与监督执行公约,除非政府真的拿出行动来!

2006年6月,中国政府又按部就班地提交了第四、五轮合并报告。
(报告全文请点击
/Article/Class8/200707/20070702222833_4827.html)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今年正在对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也在听取民间的意见,征集民间对政府落实公约情况的评语。这个委员会有两次机会公开审查政府报告,这两次也是民间直接参与国际人权条约组织活动的机会。四年一次,机会难得!

一次机会已经过去,就是2008年5月,“禁止酷刑委员会”对政府第四、五轮报告进行的初审,并提出了一份“疑问清单”,就政府报告里面遗漏的问题和含混不清的说法以及对委员会上一轮审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没有下文的地方,要中国政府解答并补充材料。这份清单已于今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禁止酷刑委员会”与会期间递交给中国政府。

维权网把这份“疑问清单”(节选)译成了中文,在此公布,与民间众多人权关注者共享。

另一次机会即将到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订于2008年11月正式公开审评中国的政府报告。委员会要求政府在此之前对“疑问清单”上的问题和要求作出回应,并将根据中国政府是否合作、是否认真解答这些问题、努力补充材料,作出这个条约机构的正式审核结语和今后四年如何改进的建议。这份“结论和建议”是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正式文件。它将设立今后4年中国政府在预防和禁止酷刑方面的工作所必须达到的标准,并为国际社会衡量中国政府如何落实反酷刑公约、是否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提供一个重要指标,也为民间人权机构提供参照系、以此为标准去监督政府落实《禁止酷刑公约》。

有多名中国民间人士和法律专家,在今年5月之前,按照联合国的要求,就中国政府的第四、第五轮合并报告进行了初评,就政府自己关于在过去六年当中如何落实《禁止酷刑公约》的官方说法提出了一些置疑。这份民间“疑问清单”已经递交给“酷刑委员会”。(请见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cats41.htm) 这份民间“疑问清单”在“中国政府是否履行了《禁止酷刑国际公约》的签约国责任? ——民间评议中国递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四、五轮政府报告”(/Article/Class6/200807/20080724222931_9595.html)的基础上编译而成。

维权网坚信,不管政府批准加入多少人权公约,如果没有民间参与,相关的人权就仍然得不到保障。由于过去二十年缺乏民间参与监督政府落实《禁止酷刑公约》,当然也还有其它许多原因,酷刑和非人道、残忍、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罚在今日中国继续泛滥。维权网希望民间人士或团体不要错过11月的这次机会,努力协助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报告。民间可以尽已所能,在今年11月之前,就该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或提供补充材料。“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人员希望维权网能够收集整理民间意见,统一递交给他们,以便替他们节省翻译和整理的时间并能赶得上11月的评审。维权网正在加紧准备一份关于中国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情况的民间报告,届时我们会公布报告初稿,集思广益,以发挥民间的舆论监督作用。

维权网2008年10月1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

日内瓦 2008年11月3-21日

List of issues to be considered during the examination of
the fourth periodic report of CHINA (CAT/C/CHN/4)

审查中国提交的第四份报告时需要考虑的疑问清单[节选]


《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

1、请再次向酷刑委员会通告,尤其是就中国法律如何处理酷刑定义的问题,因为[本委员会]已经发现中国现行法律对酷刑的定义没有完全涵盖,特别是它没有提到一个公职人员或其他人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时,有意或唆使、同意或默许下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第2条 防止酷刑的有效措施

2、根据提交给委员会的资料显示,尽管中国已经通过了新的法规来防止酷刑和虐待,一些相互强化的条件也造成刑事司法系统中酷刑和虐待的持续泛滥。据说,有关酷刑和虐待的资料缺乏,是由于许多基本资料被列为国家机密。请提供以下信息,关于防止酷刑的法律保障和有效措施:

a)、根据中国的报告,基本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可能受到严重限制,特别在接受律师帮助方面,尤其是那些涉及国际机密的案件。请界定,在这个范围内,什么样的东西构成国家机密?请提供涉及以下情况的案件每年的总数和性质:因涉及国家机密不许会见律师、不许接受独立医生检查、或被剥夺通知亲属的权利。有多少案件,当局重新限定了什么是国家机密信息,据报道这种情况是许可的?请澄清是否被拘留者有权对国家机密的定义提出质疑?如果有,提出置疑的情况通常多长时间出现一次?往往会是什么结果?同时,请解释为什么还没有废除这一条要求,就是聘请律师之前需要被拘留者提出申请。关于这一点,本委员会在其先前[对中国政府前一轮报告审查后得出]的结论和建议中已经提出。

 (b)、公开的报道证实,数以百计的人被拘留,2008年3月的示威游行后,这些人涉嫌参加了西藏自治区,以及临近的甘肃、四川、青海等省份的藏族州、县的骚动。请提供一份所有因涉嫌参与这些事件而被拘留的人员名单,包括其当前被关押地点、审判情况等。哪些保密规定适用于这些案件以及为什么呢?考虑到有关说法认为,有律师因为打算为藏民抗议者提供辩护,他们被警告将被吊销执业执照。请澄清为被告提供了律师吗,以及是否允许被告人与律师在审判前私下会面。委员会得到的信息显示,被拘留者在看守所或被判刑后没有权利得到一个独立医生的身体检查,请解释原因何在?请说明是否向这些涉嫌参与示威活动的被拘留者在审判前提供了医疗检查。在事件之后,有30名人士被判有罪,刑罚在六周以下,请说明这些判决的根据何在?其中有多少案件使用了被告的招供?有什么上诉的机会提供给被告?是否为这些案子安排了独立的复审或监督委员会?如果安排了,他们有没有对这些案例进行过复审?

 (c)、据报道,在西藏自治区和邻近州、县示威活动中有死亡人数。请提供任何对这些死亡事例进行调查资料,以及是否会对这些死亡进行透明的公开调查。

(d)、根据委员会收到的信息,刑事司法系统仍然主要着力于认罪、供认和劳教方面,这些做法为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请提供仅仅依靠招供被判刑的个案的数目。在这些案件中,有多少次由司法当局提供了医疗检查?有什么样的结果?请提供警务人员对囚犯造成伤害或致残的数据,以及在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非正常死亡的统计数据。

(e)、请澄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条例的法律地位,该条例的目的在于调查[公职人员]滥权违法行为。请澄清,这些条例如何能够予以执行。请提供有关资料,说明这类调查的结果,以及是否有任何人因实施酷刑在调查后被定罪。

(f)、在被拘留的嫌疑人被提交到法官面前[进入审判程序前],被拘留的期限是多长?有什么例外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允许例外]?这一期限可以长达37天,对吗?请说明,被拘留的嫌疑人,在他/她的拘留被法官审查之后,该嫌疑人是在哪家机构的管辖之下被继续拘留。是不是所有被提审前的拘留嫌疑人都是与服刑的犯人隔离开来关押的?是不是妇女和未成年人与男性分开关押,包括在审判前被羁押的或被定罪后的?请提供以下资料:在审判前拘留期间,被拘留者如何可以对这种羁押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包括通过人身保护令状程序提出这种争议?

(g)、请提供中国被拘留者的详细数据总数,包括:(i) 在押候审者;(ii) 被判刑者;(iii) 关在所谓的“劳教所”里面的和(iv) 关押在康复中心的人。如果可能的话,请按性别、民族、和拘留场所把这些数据分类。是否所有被拘留者都进行了系统登记,如果是的话,这些记录是不是公开的?

(h)、酷刑委员会以前曾建议,要求中国废除劳教以及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但中国却未采取任何行动,请对此作出解释。酷刑委员会得到信息显示:行政拘留被用在劳动教养制度中,尤其是在人们行使言论自由、集会、结社、示威游行或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时。通过强迫、羞辱和惩罚的劳动教养制度,其目的在于改变被羁押者的观念。报道显示,这造成了严重的肉体、精神痛苦和苦难。请说明,当被拘留者对行政拘留提出抗诉时,给他们提供了何种司法途径能帮助他们,并请提供有关这些抗诉结果的统计数据。

(i)、除了劳动教养这种行政处罚以外,请提供有关其它行政处罚场所的信息以及按照1997年《行政处罚法》处罚的那些人的材料。请解释,为何在这些管教场所中,某类群体的人占的比重过高,如法轮功练习者和西藏人。

(j)、酷刑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显示,公安机关雇佣非官方人员来负责经常攻击、骚扰、恐吓或殴打律师或访民(即到各大城市,如北京,对地方官员滥用权力进行上访申诉的人)。请澄清投诉这些非官方人员的数字,以及在这些案件中,进入程序和已完成的行政处罚或检控的案件的数字。存在什么措施来追究所谓的“截访人员”的责任?截访人员在“清扫”时专门搜捕上访人员。据报道,这些截访人员在抓捕访民时使用暴力、威胁和绑架,而当他们这样做时却得以逃避追究罪责。请提供详尽信息说明,如果有人对这些截访人员进行举报或起诉,有无任何结果。

(k)、酷刑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显示,很大比例的上访人员声称他们被公安机关雇佣的非官方人员拘留过,并指称,中国已建立专门针对到北京上访的访民的拘留设施。请提供有关这些拘留场所的资料。哪个机构在管辖这些拘留场所?有多少人被扣留在这些地方?对它们的指控是什么?它们的法律地位在哪里?请解释下列这些上访人员的案件以及他们的下落:马亚莲、王巧娟、叶国强、叶国柱。

(l)、酷刑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显示,中国存在一些强迫失踪案件。请提供这类案件的调查情况,其中包括王桂兰女士,她是一名上访人士,在2008年2月28日被拘留,至今下落不明。请说明人权律师高智晟的下落,他最后一次露面是在2007年9月22日在他家,当时有北京市国安机关人员在场。请提供主教蔌之珉(音译)的下落信息,以及Genden Choekyi尼玛的下落信息,从上次中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到现在,据称他们一直被强迫失踪。

(m)、根据“公安机关追究人民警察执勤错误责任的规定” ,来自上级的命令可以被用来开脱使用刑讯逼供警员的刑事责任,这将使肇事者不会被起诉。请解释,这怎么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第2条第3款?

(n)、酷刑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显示,人权捍卫者经常被公安局和其他执法人员骚扰,在没有任何司法手续的情况下,他们也经常被扣留很长时间、被审讯,如滕彪,他就在2008年3月被任意带走并羁押。请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存在防止这种任意抓捕和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的机制。另外,请提供资料:(i) 陈光诚案件的情况,据报道,这位人权捍卫者先被软禁在家,然后禁闭6个月,随后又被监禁一年,并被判刑4年零3个月;(ii) 对陈光诚辩护律师的攻击情况,其中包括李方平和李苏滨。是否有过对有关警方人员与不明身份人员的调查?据报道,这些人员对这些律师进行身体殴打,包括王令、高为全、毛列勤和其他律师。如果进行了调查,这些调查有什么结果?此外,委员会特别提到刑法第306条,请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律师会因为保护被拘留的被告而被起诉。

(o)、中国是否在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监测性侵犯。如果是的话,结果如何?另外,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防止酷刑或虐待妇女,在拘留所或禁闭室。

(p)、请告知酷刑委员会,关于对在保健机构接受强迫住院治疗的人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特别是在精神病院或者其他对残疾人士进行强迫住院治疗的医院或机构。 存在什么样的机制来对这样的决定(强迫住院治疗)进行申诉?是怎样对这些处置[强迫住院]进行复议的呢?请提供对强行住院处置进行过的任何独立复议或监察的信息。 还请提供有关对安康精神病医院进行独立监察的机制的信息。 据说法轮功练习者和藏人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不是因为有病,请对此作出评论。请解释为何内政部[公安部]有权控制这样的医疗机构?

第4条

4、请提供有关被惩办者的最新统计资料和具体的例子,就是那些因为施行酷刑或虐待被庭审定罪的肇事者,根据刑法第43条、136、143、144和189(见补充报告中第74和第78段,在这个[政府]报告第59段里提到的),以及根据刑法第232和234(在[政府]报告第61和62段中提到的)作出的判决。根据哪些其他条款的规定,可以对公职人员向被拘留者实施酷刑或虐待提出起诉?请提供自从审查上一次[中国政府]定期报告以来数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有多少人在这些其它条款下被定罪。特别是,请提供进一步的数据显示国家官员因滥用权力被定罪的人数及刑期,尤其施行强迫招供的官员,这是中国第四次报告第108段里提到的。

5、是不是上面提到的刑法的各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军事,准军事或任何其他特定地位的公职人员?是否也适用于非官方人员?请说明有何例外。在这种例外的情况下,什么规定适用呢?请提供公约直接被法院采用的司法判决例子。

6、请遵循委员会上一轮审查时得出的结论和建议:请提供有关信息,解释我们不断收到的有关地方官员使用胁迫和暴力措施的报道,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以此来推行人口政策,包括强迫绝育、强迫堕胎,包括这些报道提到的其他虐待行为,如任意拘留。请简要说明医务人员在执行国家人口政策惩罚措施中的作用。并提供统计数字,有多少人受到这项政策的处罚,男性和女性。请描述这类案件的调查结果,以及对滥用权力的官员的提起公诉及定罪的统计数据,虐待公民或使用暴力侵害公民的案例数量,无论是为了逼供还是为了惩罚不遵守这项政策的人。

7、酷刑委员会对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希望得到有关为打击家庭暴力和一切形式的对妇女行暴所采取的具体行动的材料。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去提高意识和培训执法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识别能力,并确保他们采取预防措施。特别是,请提供资料说明,中国怎么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寻求获公正的渠道,以及是否已经对肇事者提起公诉。如果有,请提供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

第8条

8、请提供从乌兹别克斯坦引渡的Huseyin Celil资料,他是一个加拿大国籍的维吾尔族穆斯林。据报道,他在中国被单独关押很长一段时间,遭受酷刑折磨,然后被判处终身监禁。请对维吾尔族人已经被从周边国家(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尼泊尔)强迫遣返中国的报道作出说明。请提供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这方面案件的统计数字。请澄清这些人的下落以及他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障。

9.请提供有关培训项目的详尽信息,《公约》第10条列出了哪些人员应该受到培训,尤其是对法官、检察官员、专管羁押人员的验尸医生和医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判别肉体和心理上因遭受酷刑而造成的迹象。酷刑委员会此前审查中国定期报告作出的结论和建议提出,培训内容应该包括《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请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对医疗和其他保健人员进行医疗道德培训的信息。

10、就防止酷刑和虐待而言,给警员提供了什么样的有关公约具体条款的特别培训?是否就涉及到特需人员或弱势群体的酷刑和虐待问题,如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不同性倾向以及其他面临歧视威胁的群体,提供过特别培训?

第11、12和第13条

11、请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拘留场地条件的最新资料,尤其是审前关在看守所同一牢房的人数、活动的可能性、对他们违反纪律的应对,劳教以及拘留期间与家人联系等方面的情况。

12、请告诉委员会,关于羁押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地方看守所里面的情况和关于被各地公安机关看押起来的人在看守所里的情况。请解释为何看守所的条件在整个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以及国家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些被拘留者基本待遇上的不平等。

13、请提供统计数据,到底有多少被判处死刑在等待执行的犯人,自上次[第三轮中国政府]定期报告以来,又有多少人被处决?中国使用什么处决方法和有什么程序去尽量减少任何不必要的痛苦?被判处死刑的犯人的监狱条件是怎样的?

14、请提供数据,有多少人被剥夺自由、关押在精神病医院和残疾人机构。其他的治疗方式的情况如何,如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其他形式的门诊治疗方案?

15、根据中国[政府第四、五轮]报告的第26段,做了274219项“检察纠正案”,涉及到25736被拘留者。请解释:怎么可能发生如此巨大数量的非法拘留案?已经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这些错案已经被调查了?那些有责任的人被公诉了吗?所有的受害者是否均已获得赔偿?请提供详细数据。

16、请提供对酷刑和虐待进行申诉和投诉机制的资料,正如委员会先前 [就中国前几轮报告] 提出的结论和建议所要求的,按以下内容分类:尤其是性别、民族、地区、拘留类型和地理位置。还请提供自上次审查中国的定期报告以来,对投诉案例的调查及其结果,包括中止[有关做法]、进入行政程序或提起刑事起诉的统计数据。请解释中国[这一轮]报告中第94和95段提到的检察机构和其他机构是如何独立于被控告的肇事者的,它们是如何独立于就这些被指控的滥权现象进行调查或提起公诉的权力机构的?

17、请提供以下详细资料:有关在中国负责监督所有拘留场所,包括羁押被审判前嫌疑人的看守所、监狱、拘留和关押场所、派出所、劳教所、康复中心的独立权力机构。请说明被拘留者曾经独立地接触了、并向这些机构投诉过多少次?请提供统计数据,到这些拘留场所进行过多少次监察行走访?非政府组织是否有机会考察这些拘留场所?对它们附加了什么条件?这种考察的结果如何?

18、有没有公职人员,包括在酷刑问题上相互勾结或忽视证据的检察官和法官,在受到调查期间,被停职、等候审判和起诉?请提供自上一次审查中国定期报告以来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19、请提供信息,就[中国政府]报告第108段和第117段提到的定罪案件的指控与判决性质做出说明,并标明这些资料的来源。还请提供公职人员因为施行酷刑和虐待而遭受行政纪律处分的资料(中国第三轮报告第47段中提到的,这份[第四、五轮]报告第110段引用了)。

20 。据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显示,杨春林先生,这位人权捍卫者,因为征集“我们要人权,不要奥运”签名活动2007年7月在黑龙江省被拘留。据报道,他在拘押期间受到酷刑,而且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遭到起诉。请提供有关对这些指控进行的调查及其结果的详细资料。

21、酷刑特别报告员及其前任在过去几年中收到了一些当前严重的酷刑指控,并转交给政府,但其中一些政府尚未提供资料。请提供有关以下情况的信息:[联合国“反对酷刑”]特别报告员[访华] 报告(联合国文件编号:E/CN.4/2006/6/Add.6)中提到的所有案件,特别是那些在附件2 和附件3里面列出的个案。

22、1989年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六四事件之后,被屠杀者、被逮捕者或失踪者的家属群体要求进行调查、获得公正。请提供有关这类调查现况的信息,是否已制定计划进行独立的调查、以及对那些[经调查证明]有责任的人采取法律制裁?如果不是,请解释。

第14条

23、对酷刑受害者及其家人有哪些法律途径去获得康复治疗和赔偿?目前中国存在什么样的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康复治疗的项目?考虑到“所有符合规定的受害者...已收到赔偿” (政府报告第119段),请提供有多少酷刑受害者得到赔偿及其每笔赔偿数额的统计数据。包括儿童在内的被贩卖者或性被剥削者,是否也已经获得赔偿或康复治疗?

第15条

24、刑事诉讼法的第43条、由公安机关颁布的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程序的第18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的第265条是如何具体实施的?请提供范例。

25、 根据中国政府报告的第8段,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被用来作为“惩罚的基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75条)。非法收集的证据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都可以采用?它可以被用来作为起诉的补充证据,就如报告第122和第124条提到“定罪”和“指控” ?请解释这种做法如何可能符反对酷刑公约第15条,该条款禁止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使用通过酷刑[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词,除非是指控警员施行酷刑的供词。请举例说明哪家法院曾在审理案件时宣布经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26、请说明是否逼供被用来作为得到适当医疗照顾的诱饵。

第16条

27、请提供拘留者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肺结核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详细统计数据,特别是在劳教所,包括里面的煤矿。自从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每年有多少人在拘留中死亡,是否调查过死亡原因?请列出调查结果,并提供有关公职人员、囚犯或其他被发现负责者的处罚情况。请提供有关所有拘留场所保健服务设施的资料。

28、中国法律中已经取消了某些政治罪,但一些在废除这些罪名之前被判刑的人仍然在监狱服刑,包括长期徒刑。请解释这种情况背后的理由。为什么“最惠待遇的法律”原则没有适用于这些被定罪的政治犯?对因政治罪定罪的人是否有特殊规定?

29、 据委员会得到的信息,被判处死刑的囚犯一天24小时都带着镣铐。请就这种待遇作出解释,它是否构成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0.请提供被拘留者白天的活动,包括那些长期服刑,如工作,娱乐,尤其是阅读以及体育锻炼方面的详细资料。请解释对犯人表达、练习或教授宗教的权利有何限制。

31、请提供自上一次审查定期报告以来,囚犯之间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这种暴力行为?

32、请提供确保青少年犯罪司法标准得到全面实施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如联合国青少年犯罪司法管理标准最低限度规则(北京规则)。

33、这个[政府]报告第75段,引用了第二次定期报告(第32段),提到一项法令——禁止将犯人游街示众。然而,在2006年12月,一些被指控从事性工作的人在深圳被游街示众。请提供就有关这种情况进行调查的资料。

34、请提供自从审查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资料,以及对警察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案件追究调查的数据。请包括以下信息:2008年3月藏族僧侣纪念达赖喇嘛流亡49周年的和平示威被武警部队驱散、武警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又见本文上面第2条( d ) )。

35、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防止和打击贩卖人口和性剥削,特别是拐卖妇女和儿童?请提供过去五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相关统计数据,特别是有关贩卖人口的投诉、调查、公诉和定罪的数字。

36、现有关于歧视和虐待少数民族群体的严重指控。请向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少数民族被拘留或强迫送进精神病院的人数,以及有多少对这些群体成员受到虐待提出的申诉。请说明对Ablikim Abdureyim的治疗,据说他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附近的八家湖监狱需要医疗照顾。警方声称如果他继续不“合作”和“招供”的话,他的健康状况将会恶化。

37、 根据本委员会得到的信息,有许多关于非官方保安人员行使虐待的投诉。采取了什么措施去预防和打击这种劣行?请提供就这些案件进行过何种调查的信息。

38、据本委员会得到的信息,在中国劳工条件方面有不少令人关切的问题,包括健康和安全问题,如过度接触危险化学品、高温和噪音、以及很长的工作时间、在工厂一周工作7天。请提供以下资料:有什么样的监督机制,采取了何种步骤去改善这些条件、并制裁那些对此负有责任的人。

其它问题

39、请提供信息,中国采取了哪些立法、行政和其它方面的措施去回应恐怖行为的威胁?请说明这些措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是否、以及如何危及人权保障。请说明对执法人员是否进行了有关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起诉侵权者的次数和类型,给那些受到反恐措施影响的人提供了什么样的法律补救,是否有人投诉违反国际准则,以及这些投诉的结果。

40、中国是否考虑对委员会以前提出的“结论和建议”中的建议:按照《禁止酷刑公约》第21和第22条款作出声明,或是否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作出的保留?

 

文章录入:芳菲    责任编辑:芳菲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Copyright2006 维权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