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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祖桦:以捍卫人权为已任——一论人权捍卫者         ★★★
张祖桦:以捍卫人权为已任——一论人权捍卫者
作者:张祖桦 文章来源:《公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8 16:16:44

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和公民自主结社,公民维权运动的主体则是那些参与维权运动的公民和公民组织,人们一般称之为维权人士(维权者)和维权团体。

所谓维权人士和维权团体,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诉诸舆论、法律、集会、抗议示威等各种方式和社会行动来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的个人或社团,换句话说,他(她)们都以捍卫普世人权为已任。

在国际上,所有从事捍卫人权和公民权的个人及团体被统称为“人权捍卫者”。1999年,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人权捍卫者宣言》(又称“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或联合国第五十三届会议大会决议,以下简称《宣言》),中国政府在会上投了赞同票,也就是加入了该《宣言》,并应受《宣言》中提出的各项准则的约束。

该《宣言》的“序言”中对“人权捍卫者”的定义作了明确阐释:指的是那些 “对消除一切人权侵犯以及群体和个人基本自由侵犯有所贡献的个人、 团体和协会”。《宣言》“序言”和其它相关条款反复强调人权的非歧视性或普世性以及推动人权进步的和平非暴力手段。综合起来,《宣言》对“人权捍卫者”的定义是:人权捍卫者包括这样一些个人和社团,他们接受人权的普世性、通过和平方式去消除任何形式的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并对推进人权保护有所贡献。

“接受人权的普世性”这条限制,包含了对“人权捍卫者”的相当高的要求。人权捍卫者不能只停留在为自身或亲朋好友维护人权的层面,不能只停留在为那些与自己政治见解或宗教信仰一致的人维护人权的层面,不能为了争取被迫害的基督教徒的信仰自由而压制同性恋群体免于歧视的自由,也不能只推动公民实现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而压迫公民的政治权利。

使用“和平非暴力手段”推进人权这个要求也很重要。人权的理念是人类文明的理想和目标,但同时也严格限制了达到这一目标所能接受的手段:通过和平手段去争取和推进人权,用法律和理性的办法解决冲突,结束以暴易暴、以牙还牙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个推进过程本身就已经开始践行尊重人格、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想。

《宣言》中就人权捍卫者的自由权利所作出的基本规定是:

1、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
2、他们应享有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结社从事人权活动的权利,有成立社团和非政府组织的自由;
3、有和平集会、聚会的自由;
4、有收集、获取、接收人权信息的权利;
5、有权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提出批评、递交改进政府职能的建议,指出政府工作在哪些方面有碍实现人权;
6、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机会,参加治理国事,管理公共事务。
7、有权反应或申诉有碍人权的政府行为或政策;
8、有权通过诉状或其他适当手段,向国内主管司法、行政、立法当局或该国法律制度授权的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对某些官员或政府机构的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政策、行为提出申诉,有关当局应对申诉作出裁决,不得有不当延误或不作为;
9、有权提供专业上合格的法律援助以及其它维权咨询和帮助;
10、有权出席公开庭审和审判以便判定这些庭审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了国际人权准则;
11、有接触、交流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自由;
12、当公民受到侵害时,有得到有效救助的权利;
13、有权合法从事人权捍卫者的职业或专业性工作;
14、有权在和平反对由国家行为或官方机构造成的人权侵害时,依法得到适当保护;
15、有权从事捐款活动、接受和使用那些目的在于推动人权的资助(包括接受来自国外的这类资助)。

《宣言》还责成所有成员国包括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步骤保护公民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第一、国家有责任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适当措施,促进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了解他们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促进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第三、倡导和普及人权观念;第四、向人权受害者提供有效救助;第五、对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第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所有人权捍卫者,使他(她)们不会因为合法行使《宣言》所规定的权利而被施行暴力、受到威胁、报复、歧视、施压或遭受其它非法及非人道的待遇。

引进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人权捍卫者宣言》提出的“人权捍卫者”的称谓,有助于我们接受普世人权价值和理念,有助于我们向主流文明的伦理和道德靠拢,有助于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公民维权运动的发展,有助于同《国际人权公约》的准则接轨,有助于敦促中国政府正视自己所应承担的国际条约的责任与义务,也有助于中国本土的人权捍卫者更多地援引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准则维护自身的权利与尊严。

当然,没有必要因此而放弃“维权人士”、“维权者”和“维权团体”这样一些大家已习以为常的词语,只需要了解这些词语与“人权捍卫者”这个国际化概念的内涵大致相当,在不同的场合可以同时使用或分别使用;只要弄清楚它们的涵义及其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就可以了。

本文所表达的内容其实在《宣言》中都有详细而清晰地阐述,我不过是抛砖引玉,提请大家注意到“人权捍卫者”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为争取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积极行动。
 
注:本文参考了维权网发布的“关于中国政府2007年落实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情况的民间报告”,特此鸣谢!

《公民》2008年8月号

文章录入:山水    责任编辑: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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