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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要求李克强胡锦涛温家宝勿干预三鹿诉讼         ★★★
律师要求李克强胡锦涛温家宝勿干预三鹿诉讼
作者:舒文明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4 9:34:44

李克强先生:
    

     我在中国和美国都是学法律的,现在在美国纽约做律师。因为你也是学法律出身,现在担任国务院的领导工作,故就三鹿毒奶粉事件上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我特写信向你并通过你向你的同事,包括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 提一个小小的要求:不要干涉司法部门,让法官们独立地处理三鹿奶粉诉讼案件。
   
     三鹿毒奶粉事件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负面影响不必我再赘叙。我是在读了有关中国当局限制律师或有关司法人员接受有关三鹿奶粉诉讼的报道后给你写这封信的。中央是否有这样的文件明文禁止或控制有关三鹿奶粉的诉讼,我不得知。但是我相信中央有关部门一定会就重大的社会事件传达有关处理的精神,这里包括新闻如何报道和公安司法机关如何介入等等的指示。大体来说,中央会定个基调,然后就处理事件提出意见, 各个部门要统一步调。在中国出现重大社会事件大体上都这样做,基本上是靠政治运动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各级司法部门在处理三鹿奶粉事件上自不例外要和中央保持一致。
   
     对此,我不以为然。每一个案件都是个别和复杂的。公正不可能在中央政府的一刀切的政策中获得,也不可能在某个团体的强烈的政治考虑下实现。新中国历史上一刀切,统一步调甚至划线定指标的办法已经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我认为中央应当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让有关人员依法独立的来处理这个事件。换句话说,律师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由地接受案件,向有关部门部门包括法院提出行政或民事诉求;涉及到刑事案件,由检察官们进行独立地判断和决定是否提出公诉;法官们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案子。有关当事人或被告,包括三鹿奶粉公司的负责人的辩护权利应该到得到充分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因为政治上的考虑而失去自由和法律上的权利。
   
     我要求中央不要干涉司法独立来处理三鹿奶粉案件,是出于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制建设已基本完善的考虑上。中国现在已经有了刑事,民事,和行政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官,检察官的培训和遴选的制度也早就成型,律师的考试和职业道德规范的管理也趋成熟。行政法规的建设也相对完善,其中包括对食品监督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制建设放方面唯一的缺憾是这些法官和检察官包括律师们还没有一个机会在不受任何部门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地执行和实施法律。司法独立这条路是迟早要走出来的。现在有了30年的发展和建设,他们有条件完成这个历史性的飞跃了。
   
     我认为,让司法部门独立的处理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对专业人员在知识,智慧,职业道德,最终是对他们的社会责任感的信任和尊重。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多是受过高等教育,再加上职业训练,他们有能力和智慧来处理这类问题。
   
     让司法独立说到底是让人民自己信任自己。法律诉讼涉及到正义问题。在正义和公平的问题上,不紧紧靠知识和经验, 重要的是靠人性和理性来决定。这就要相信人民自己有理性来解决社会问题。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建立在人民对自己的信任基础上。一些重大法律诉讼有许多人来介入, 包括律师,不同审级的法官。中国已经不是一个民智不开的社会, 智者不在少数, 智者在乡里,在弄堂。人们在不同诉讼阶段,通过司法的独立加上媒体的自由报道,可以找到智慧来解决各种问题。中国共产党唱了几十年的“从来没有救世主”的《国际歌》,在我看来,这句话没有得到正确理解和施行。没有“救世主”就是相信人们有能力自己来决定自己的事务。
   
     司法独立有可能带来一些地方处理案子不公正甚至带来某种骚乱。其实不公和骚乱在任何体制下都会出现。在司法独立之下,不公正的案子只会得到有效的控制, 因为有不同的审级,由不同的司法人员介入,于是就有不同经验和智慧介入案子。古人曰:三人行必有我师, 意在此也。相对中央来控制的案子,因为是统一由中央来决定或按照中央的精神来办理的案子,那么可以说只有一个脑袋介入。上面一人错,下面万人冤, 连纠错的方法都那么政治化而增加了难度。一个县法官都可以决定的案子,再现有的体制下,甚至要中央主席来过问。中央过问了,下面也有办法来对付。权威也因此而丧失殆尽。在法治之下,纠错的方法依法变得简单和透明。司法权威或政治权威,孰优孰劣非常明了。
   
     我希望中国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三鹿奶粉事件给各级司法机关一个独立审判和处理社会问题的机会。律师们也要有机会自由的介入社会公正问题。他们也是法律的实施者。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才能,智慧和公正之心。
   
     以上意见,恐有不妥,万望指正。
   
     李进进,美国纽约,
        2008年10月2日

 

文章录入:芳菲    责任编辑: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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