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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振坤、李智英:实行耕者有其田立法的四项原则         ★★★
段振坤、李智英:实行耕者有其田立法的四项原则
作者:段振坤、…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0 19:59:31

维权网首发土地问题从来都是中国的大问题,既是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中国最基础的民权问题。当前的土地改革,既面临对历史上耕者有其田理想的继承,也面临对半个世纪以来在土地问题、农民问题上的共产集权制度的摒弃。多年汇聚的推动力量很大,反对的保守势力也很大,安徽小岗村事件就是中国农民为争取生存、争取活命而展开的对人民公社制度的政治突破。2007年12月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南岗等72个村庄、陕西省华阴市与大荔县76个村庄等四省十数万农民宣布收回被官府掠夺的土地,并向全世界公告他们对土地的永远所有权,是中国农民对实现他们的财产权、发展权而展开的针对土地所谓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更彻底的政治突破。这次突破,得到了中国维权人士和知识界的直接的支持,政府内的先进势力、国际社会也给予了支持,全体国民、国际社会正在关注胡锦涛先生以及正在举行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此作出的回应。

中国的现实土地问题,从各个方面看,都是非常复杂的事情。但要解决问题,就必须归纳出问题的要点。我们认为,第一,必须坚持农民明确永久之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当然包括官方最近提出的流转权、出租权、抵押权;第二,必须坚持农民自主组织自主结社的权利,组织起来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组织权利既是政治权利,也包括民生权利、发展权利;第三,必须用最严历的法律政治手段,限制各级政府、各级官员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侵犯,多年来出台了数不清的控制措施并没有达到目的;第四,除以上之政治性问题外,还有极其重要的非政治性的土地管理制度安排,在确保上述三个问题基本解决解决好的背景下,要靠制度的安排来解决涉及土地的公平问题、效率问题、发展问题以及政府与农民之间相互支持的问题等。

新的制度安排、新的政策,既能吸纳各派意见之合理部分,又能消解各派对对方主张的担忧,翼期实现我国农村土地永久之制度安排和永久的发展进步。我国的台湾地区、日本在解决土地制度安排方面,为我国大陆创造出了极为宝贵的参考经验。台湾地区、日本和我国大陆,有人多地少、生存空间狭窄这一安排土地制度最基本的共通情况,参考日本、台湾经验,考察世界各国之得失,结合我国之国情,就土地管理制度的安排,我们提出下面四项原则: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四项原则是:第一条原则,土地所有权属于耕作者本人;第二条原则,取得耕地的目的仅限于自己耕种;第三条,限制耕地的所有权移动;第四条,限制耕地的转用。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一条原则是土地所有权属于耕作者本人

耕作者没有土地产权,不是自己所耕种的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人,事实上处于任人宰割的雇农地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为政府官员的土地寻租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耕作者拥有土地产权,土地寻租和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才能受到完全制止,自耕农的利益才能得到法律保障,也使农民更加珍惜土地,激发农民长期投资的热情,稳定和提高土地产出率。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二条原则是取得耕地的目的仅限于自己耕种

第一,取得耕地的资格只限于从事农业的耕作者,不从事农业的人无权拥有耕地,完全排除耕作者以外的人获得土地的权利,只有直接从事耕作的耕作者的权利才应该获得保障。在土地市场上有一个获得耕地的资格审查,这个资格审查的门槛主要用于防止非耕作者购买耕地。

第二,取得耕地后,必须自己进行耕种。这就是说,土地不能用于出租,只能用于自己耕种,这样就防止了个人拥有过量土地,防止了地租经济。必须自己进行耕种,排除了不在农村的非耕作者取得土地的可能性。

第三,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业人口向城市和工业与服务业转移,这部分已经完成转移的人口——长期生活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农业人口,由于他们不再直接从事耕种,他们将不再有资格拥有耕地,他们的土地必须上市整体出售。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三条原则是限制耕地的所有权移动

在土地私有化后的耕者有其田制度中,通过政府管制来规范土地市场,以确保自耕农制度,保护耕作者权益。

第一,土地市场是管制和规范市场,根据耕者有其田原则,必须建立严格的土地上市审查制度,这与企业上市进入证券市场的审查一样,只有经过严格的上市资格审查的土地才能合法出售,以限制土地产权的转移。这道土地市场的门槛在于保障耕者有其田,防止农民因为贫困或赌博、欠债等出售土地,把生存问题转嫁给社会,造成社会痛苦。事实上土地市场主要存在于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落后的贫困地区与内地很难形成土地市场。

第二,土地出售必须是整体出售,不能部分出售;购买必须是整体购买,不能是部分购买,防止土地进一步碎化,防止农民零星出售土地,防止出现少地农民。

第三,没有完成职业转移的农业人口,也就是在城市没有稳定职业,没有资格出售自己的耕地,兼业农户必须保留土地。

第四,只要是从事耕作的农业人口,就必须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而不能够上市出售,防止变成无地农民。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四条原则是限制耕地的转用

根据第四条原则,土地私有化后的耕地是受到严厉保护的,耕作者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的用途,否则将征收惩罚性耕地占用税。必须设立严格的耕地转用审批制度,限制耕地转用,保护基本农田。

耕者有其田制度既限制土地产权的转移,又促进土地产权的转移。在土地转移不成熟的内地农村,主要是限制产权转移,防止因各种因素出现无地和少地农民;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就是促进土地流动和产权转移,以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开放的、竞争性的土地流转市场。

耕者有其田制度既支持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也支持规模经营。在适合小农经济的地区支持小农经济,在适合规模经营的地区支持规模经营。既支持目前局部地区的规模经营,也支持未来普遍的规模经营。它能够与农业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型的进程保持同步,不超前防止无地农民,不滞后防止土地搁荒。

孙中山先生提出的耕者有其田原则,它没有制度缺陷,是最具活力的制度安排。耕者有其田制度既能消除导致大规模侵害农民权益的集体所有制,也能防止地主经济复活的自由放任制,也就是说既能实现土地产权到户,又能保持家庭经营的自耕农制度,这是一个既坚持原则、又很灵活、能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不同时代、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制度,这个制度在台湾和日本的实践,至今充满着活力。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四项原则,应当是不能修改的永久性的原则,需要写进宪法作为宪法条款来加以保障,以确保一个耕作者利益得到切实保证的自耕农制度。

2008年10月10日于北京

李智英联系方式shalong1966@gmail.com

文章录入:山水    责任编辑: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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