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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刘淑玉、史成有控告申诉(上访)信         ★★★
刘淑玉、史成有控告申诉(上访)信
作者:刘淑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7 20:50:43

(当事人委托《维权网》发布)

申诉人:刘淑玉、史成有。住址:同江市繁荣区伟锋巷60号。

被申诉人: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检察院和同江市人民法院,及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申诉人不服同江市法院《(2007)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服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的《(2007)佳刑终字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两份判决书判决结果不服,和在侦察、公诉、判决程序中的违法违纪、包庇犯罪、导致重罪轻判。故要求有关机关给予追究。

诉讼请求如下:

一、对犯罪分子的故意杀人的判决应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47号刑事判决书却判决主犯比从犯还少一年的刑罚,并只判五年有期徒刑,实为法律依据错误,更何况同江市检察院已于2007年7月9日已作出同检刑抗(2007)1号刑事抗诉书,也认定为重罪轻判。但两级法院却仍坚持轻判,此案是严重违法的。

二、两级法院对原告(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已作出两次法医鉴定,第一次是省公安厅作出4级伤残鉴定,第二次是北京市法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7级伤残鉴定,那么两级鉴定机关没有从属关系,为什么法源鉴定7级伤残“受害人并未到场”却被法院认可,而省公安厅的鉴定4级的伤残“受害人已到场”却不被认可,所以伤残的认定是严重的包庇罪犯,和剥夺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

三、受害人受伤的部位的形成,受害人及家属已证明是枪托猛砸所致,并多次提出,因公安局进行阻挠和不予确认。申诉人曾多次要求伤势成因进行鉴定,到底是枪托所致还是棍棒所致。二级法院坚决不同意,应是枪托所致,就暴露出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使用枪支罪,会增加被告人的罪行。两级法院的这种阻挠鉴定行为实为包庇犯罪分子。

四、本案的成因是因为原告(受害人)举报了乡党委书记杨栋楠滥用职权,毁林开荒、毁草开荒、杨栋楠为了报复和杀人灭口,才雇凶杀人。但本案却不追究凶杀人的主谋,杨栋楠的刑事责任,是徇私枉法、包庇犯罪行为。

五、本案的案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而不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定为故意伤害,实为包庇犯罪分子。现已判处三人有期徒刑,而此三人在案发前与受害人根本没有利害冲突,甚至根本不认识,杀人也好、伤害也好,那么他的行凶的理由是什么?公、检、法并未查清,罪犯张铁强承认是申诉人告他毁林开荒意欲报复,但我们从来没有控告张铁强的事实。只控告杨栋楠毁林、毁草开荒,而张铁强带人来报复打人,这已是事实不清,因没有证据证明我们举报了张铁强,而有举报证明我们举报了杨栋楠,这么关键的犯罪主体问题,两级法院却不顾申诉人的严厉主张,偏听偏信,实为故意包庇,既有替人代罪之嫌。

六、同江市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虽然并不完全表达错误所在,但案卷中已提出重罪轻判的问题。就这样的关键问题,法院还未纠正修改,为什么检察院依法享有的监督权力不被法院认可,足以说明两级法院是抗拒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应追究法院法官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大量证据佐证均在卷中,还有的证据,申诉人向法院提交又被退回。为此请各级监督机关对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如:故意包庇、重罪轻判等问题给予追究。来截访的车牌号是;黑DG2009

举报人:刘淑玉 史成有
   
电话13945937306    13943174212      1584672632

下面是赶到哈尔滨接坊刘淑玉史成有的车,车牌号是黑D G 2009。25号中午经过朋友们帮忙,刘淑玉才摆脱截访,前往北京上访。



2008年5月25日

 

文章录入:山水    责任编辑: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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